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
一、軍用飛機場。
二、飛機戰備跑道。
三、飛彈基地。
四、永久性國防工事。
五、具危險性之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阻絕設施。
六、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
七、軍用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
前項管制區得設置檢查哨,由該管軍事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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