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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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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在海岸管制區開發海埔新生地或探採礦、土、砂、石或砍伐林木致有影響 海岸管制區內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原有作戰工事效能之虞者,除依有 關法令申請外,並應徵得該管軍事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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