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解嚴後,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者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再審或
非常上訴之原因者,應即函請該管檢察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刑事訴
訟法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一、本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原第九條變更條次為第十七條
    ,爰予配合修正本條援引條次。
二、依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軍事檢察官發現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者,
    均無呈送該管長官之規定,爰予刪除第二項「呈請該管長官」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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