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確定之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於解嚴之
日,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依前項規定移送執行中之受刑人時,應將行刑累進處遇有關文件,一併移
送。受移送之監獄應將受刑人照原級編列,並適用監獄行刑法等有關規定
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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