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確定之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於解嚴之 日,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依前項規定移送執行中之受刑人時,應將行刑累進處遇有關文件,一併移 送。受移送之監獄應將受刑人照原級編列,並適用監獄行刑法等有關規定 辦理。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