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立法理由〕
藝文展覽票券、藝文表演票券、線上遊戲、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國
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國內(外)旅遊、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
客直接訂房等契約,主管機關已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中有關解除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規定已施行多年,可視為本法第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合理例外情事,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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