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藝文展覽票券、藝文表演票券、線上遊戲、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國 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國內(外)旅遊、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 客直接訂房等契約,主管機關已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中有關解除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規定已施行多年,可視為本法第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合理例外情事,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