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
建置,乃期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
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任
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
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資料庫,特訂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明定關於資料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
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以下稱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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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規範之用詞定義
一、命令: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準則。
二、第一類行政規則:
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且一體
適用於各機關之行政規則。
三、第二類行政規則:
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行政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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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指派
各機關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法規、編制表、行政規
則或預告法規命令草案、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
人員,辦理法規資料建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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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法規資料建置之範圍
一、憲法。
二、法律。
三、命令。
四、編制表。
五、第一類行政規則。
六、第二類行政規則。
七、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
八、法規及行政規則之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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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法規資料建置之方式及配合事項
一、法規資料建置方式如下:
(一)憲法: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至總統府公報擷取。
(二)法律:
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後,由各機關於制定、修正或
廢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以下簡稱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三)命令、編制表:
工作小組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資訊網)介
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
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日內,至
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
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
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
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開始預告
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七)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
法規及行政規則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文者,除有全
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四項所定情形,依其規定時
程辦理外,各機關應於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或修
正時,自公(發)布(分行)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展延之期
限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規及行政規則,至通報網站辦理
通報作業。但法規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
,應於該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二個月
或經展延之期限內為之。
二、配合事項:
每月十日前,各機關應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作法規
異動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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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
一、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範圍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
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二、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一)外交部以外之各機關於簽署條約或協定後,應依條約締結
法相關規定送外交部保存。
(二)外交部應將條約及協定之電子檔,定期傳送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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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
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
議。
(二)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
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
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大陸
委員會統籌辦理。
(二)大陸委員會應將兩岸及港澳協議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
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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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司法解釋通報作業
一、司法解釋通報作業範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司法解釋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布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
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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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網站網址通報作業
一、網站網址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料庫查
詢系統之網址。
二、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方式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網站建立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
規資料庫查詢系統時,應即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將所屬網站網
址通報至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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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作業
一、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
二、考核對象:
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總處、署(以下簡稱各部會)。
三、考核範圍:
(一)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三)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工作小組得會同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督導小組人員,依各
部會於通報網站製作之法規異動月報表、行政院公報之介
接情形及其他相關資料,每年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或
確認情形之查核。
(二)各部會及其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開之情形及法規
資料通報或確認之狀況,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並於每
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查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
需要建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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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一、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二、文書處理手冊。
三、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四、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五、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
六、其他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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