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90000924號函修正第5點、第7 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伍、法規資料建置之方式及配合事項
    一、法規資料建置方式如下:
        (一)憲法: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至總統府公報擷取。
        (二)法律:
              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後,由各機關於制定、修正或
              廢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以下簡稱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三)命令、編制表:
              工作小組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資訊網)介
              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
              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日內,至
              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
              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
              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
              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開始預告
              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七)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
              法規及行政規則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文者,除有全
              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四項所定情形,依其規定時
              程辦理外,各機關應於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或修
              正時,自公(發)布(分行)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展延之期
              限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規及行政規則,至通報網站辦理
              通報作業。但法規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
              ,應於該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二個月
              或經展延之期限內為之。
    二、配合事項:
        每月十日前,各機關應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作法規
        異動月報表。

柒、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
              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
              議。
        (二)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
              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
              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大陸
              委員會統籌辦理。
        (二)大陸委員會應將兩岸及港澳協議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
              小組。

捌、司法解釋通報作業
    一、司法解釋通報作業範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司法解釋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布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
        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