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法規資料建置之方式及配合事項
一、法規資料建置方式如下:
(一)憲法: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至總統府公報擷取。
(二)法律:
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後,由各機關於制定、修正或
廢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以下簡稱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三)命令、編制表:
工作小組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資訊網)介
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
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日內,至
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
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
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
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開始預告
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七)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
法規及行政規則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文者,除有全
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四項所定情形,依其規定時
程辦理外,各機關應於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或修
正時,自公(發)布(分行)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展延之期
限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規及行政規則,至通報網站辦理
通報作業。但法規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
,應於該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二個月
或經展延之期限內為之。
二、配合事項:
每月十日前,各機關應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作法規
異動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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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
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
議。
(二)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
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
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大陸
委員會統籌辦理。
(二)大陸委員會應將兩岸及港澳協議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
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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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司法解釋通報作業
一、司法解釋通報作業範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司法解釋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布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
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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