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章程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
審查合格後,得加入本會為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漁民設籍當地未設區漁會,而與本會組織區域鄰近者,得加入本會為乙類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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