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章程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於理事會成立
後六十日內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
本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
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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