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現職編制內職員、教師品
    行優良,上年度內在本機關(學校)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
    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者。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
        重大貢獻者。
  (四)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
        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從事教學研究且其研究成果確能提昇教學品質或工作勤奮,成績
        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三、遴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
    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五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
    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六十名為原則,並以最
    近三年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本部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選拔名額分
    配如下:
  (一)本部(含中部辦公室)、建築研究所、兒童局十名。
  (二)本部次長、主任秘書、技監、參事、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
        長由部長推薦三人。
  (三)警政署及所屬機關、學校三十三名(包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師
        )。
  (四)營建署(含臺北第二辦公室)及所屬機關六名。
  (五)消防署及所屬機關二名。
  (六)中央警察大學二名(職員一名、教師一名)。
  (七)社政、地政機關各二名。

五、本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部各單位人員、建築研究所、兒童局人員由機關首長、單位主
        管推薦一名後,將推薦表送人事處彙辦。
  (二)本部次長、主任秘書、技監、參事、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
        長由部長推薦三人後,移送人事處辦理。
  (三)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人員,由該署初審
        合格後報送本部核辦。
  (四)中央警察大學人員於初審合格後報送本部核辦。
  (五)社政、地政機關人員,由本部社會司、地政司初審合格後報送人
        事處彙辦。

六、推薦所屬人員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應本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
    ,審慎辦理並寧缺勿濫。

七、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於每年二月初依第五點之程序,填具模
    範公務人員推薦表(如附件)送本部核辦,逾期視同放棄。

八、本部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先提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部次長
    核定。

九、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由部長頒給獎狀乙幀及新臺幣五萬元,另給予
    公假五天;並依規定函送銓敘部登記及登載個人人事資料做為升遷考
    核之重要參考。

十、本部各機關單位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
    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部人事處;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
    ,除函知本部人事處外,並應報請撤回其推薦。
    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
    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含證書)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
    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
    辦理。

十一、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