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三、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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