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
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前項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
權事項者,得由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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