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除依前三條規定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
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應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準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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