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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除依前三條規定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 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應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準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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