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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 、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 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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