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
,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
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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