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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規費每 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於國外申請者,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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