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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由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國籍證明機 關受理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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