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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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指引依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指引訂定依據。

二、傳統姓名取用方式及內涵意義
    臺灣原住民族(以下簡稱原住民族)之傳統姓名不僅蘊含個人身分象
    徵,且與其所屬族群之歷史、土地、信仰、自然環境或家族關係等緊
    密關聯。各原住民族對傳統姓名之取用方式及文化意涵皆具獨特性,
    常見之命名原則及內涵如下:
    (一)與自然環境連結
          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常與山川、動植物、天氣或季節等自然環境
          連結,以體現生活基礎、部落歷史、傳達對自然之崇敬及對祖
          先之尊重,且具有神聖、神話、保護力量或啟示意義。例如阿
          美族常以太陽、月亮、山川等自然環境,或以神話、部落歷史
          ,取用傳統姓名。
    (二)象徵生命起源或人生階段
          傳統姓名強調生命起源或特定人生階段,如出生、成長、健康
          或經歷某些儀式後之變化,部分原住民族以對新生命之祝福,
          或是對未來之期望,取用傳統姓名。例如布農族依據子女出生
          時機或其成長過程某些特徵,為子女取用傳統姓名。
    (三)象徵家族歷史、榮耀或傳統傳統
          姓名反映其家族之歷史、背景、祖先榮耀或特定之家族傳統。
          例如泰雅族傳統姓名常與部落生活密切相關,或以父母名字、
          生活事件取用姓名。
    (四)與精神世界或祖靈信仰連結
          因精神世界之認識或祖靈信仰,取用傳統姓名。例如傳統姓名
          含有某位神祇、動物或自然神明名字之相似名字,以象徵保護
          、指引或祝福。例如取名黑熊、魚等,以象徵勇氣、力量或善
          於水性。
    (五)象徵身分、地位或責任
          部分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反映其社會角色、社會地位、家庭角色
          或宗教儀式責任。例如賽夏族之氏族名象徵宗教儀式中承擔之
          角色及責任;雅美族個人因子嗣繁衍,變更稱謂。
〔立法理由〕
按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依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調
查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並以該會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原民綜字第一一三00五六0二0號函送「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
俗調查成果初探」予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原民會調查之原住民
族傳統姓名內涵意義,爰定明傳統姓名常見之命名原則及其內涵。

三、經原住民族委員會考究,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取用方式歷經時間演化,
    經多數原住民族認可之傳統姓名文化慣俗如附表,作為當事人取用傳
    統姓名之參考。
〔立法理由〕
按原民會依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調查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
,並以該會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開函送「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
文化慣俗調查成果初探」予本部。依據原民會調查之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
名文化慣俗,爰訂定本點。

四、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之情事如下:
    (一)雅美族依循從名制親從子名型之文化慣俗,取用傳統姓名後,
          因長子、長女之出生,改其傳統姓名。
    (二)排灣族、魯凱族及卑南族依循非永續性家名制之文化慣俗,取
          用傳統姓名後,因離開本家、跨族通婚或其他情事,另取用家
          屋名。
〔立法理由〕
一、有關原住民族之改名文化慣俗如下:
    (一)按原民會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開函送本部之「臺灣原
          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調查成果初探」,其調查結果敘明雅
          美族取用傳統姓名之文化慣俗為「從名制親從子名型」,該族
          之人於長子(女)出生後,該長子(女)之直系血親傳統姓名
          須改用該長子(女)名並變更稱謂。次查原民會一百零三年編
          印之「原住民族人名譜」,其中雅美族之傳統名制類型為「親
          從子名制」,該族之人因身分變動而改變名字,其一生大致上
          可以有三個名字,即未為人父母時之名字、為人父母時之名字
          及為人祖父母時之名字。
    (二)復按上開「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調查成果初探」,
          排灣族、魯凱族及卑南族取用傳統姓名之文化慣俗為「非永續
          性家名制」,指以「個人名 +家屋名」構成傳統姓名,然其中
          「家屋名」尚非必然承襲,視該族文化慣俗而定,以排灣族為
          例,僅長嗣可繼承本家家屋名,至兄弟姊妹離開本家另立一家
          時,則另取用家屋名。又按上開「原住民族人名譜」,排灣族
          、魯凱族及卑南族之傳統名制類型為「非永續性的家名制式」
          (即非永續性家名制),其家名(即家屋名)承襲慣俗如下:
          1.排灣族之每個家屋都有一個專屬家名,凡是出生在該屋子之
            子女,其個人名均會聯其家名,且終身保有此家名,不因出
            嫁或出贅而喪失。惟在子女中,僅長嗣始能留在家中,繼承
            家名。
          2.魯凱族與排灣族大致相同,惟在繼承家名之原則,偏重男系
            長子繼承。
          3.卑南族之家名,和前二族不同之處在於,分出新家之後,新
            家成員仍可使用舊家家名。
二、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七款規定,依姓名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
    七款規定申請改名,已明列於本指引者,當事人無須提憑證明文件。
    為臻明確,爰依據前開原民會「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調查
    成果初探」調查結果及「原住民族人名譜」所載之雅美族、排灣族、
    魯凱族及卑南族之改名文化慣俗,分列二款定明於本點,當事人符合
    本點規定改名者,無須提憑證明文件。

五、本指引及附表所列傳統姓名之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應行注意事項,
    如有未臻明確或漏列者,經調查確認後,得據以列入本指引或附表。
〔立法理由〕
按原民會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開函送本部之「臺灣原住民族傳統
姓名文化慣俗調查成果初探」,提及該會僅列多數原住民族認可之傳統姓
名文化慣俗於調查結果。爰本點規定,如有本指引未臻明確或漏列者,再
由本部及原民會依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調查確認,如指引內容不明
確,則予以修正;如常見之文化慣俗漏列,得予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