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姓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以
下簡稱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第三項規定,原住民
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
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
管機關定之。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而須改名者,得申請改名。依上開規定,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原住民族
取用傳統姓名及其傳統姓名改名之文化慣俗,並由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
員會就相關內涵意義等事項,訂定相關指引,爰訂定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
統姓名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其要點如下:
一、本指引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之命名原則及內涵意義。(第二點)
三、明列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文化慣俗之參考。(第三點)
四、明列原住民族因文化慣俗改名之情事。(第四點)
五、敘明本指引僅列常見之傳統姓名文化慣俗,如有未臻明確或漏列者,
經調查確認後,得列入本指引。(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