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有效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及便利申請單位撰擬
計畫書,以因應業務需求,落實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效益
,並執行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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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臨時酬勞費:
1.以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核給。
但每人每月臨時酬勞費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
。
2.申請臨時酬勞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法、全民
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
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僱者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
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並於結報時檢附相關繳款單影本
一份。
(二)一般授課鐘點費:
1.外聘:
(1)聘請國外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四
百元。
(2)聘請國內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或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3)聘請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
)學校人員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內聘:內聘講座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或補助新臺幣
八百元。
3.助教鐘點費:課程上課人數達二十人以上,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每節課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
點費減半支給。
4.課後照顧服務: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本項目經
費補助至十九時止)
5.營隊:學期中週一至週五(十六時以後),週六、週日及寒
暑假,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6.新住民語文學習課程: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7.專題演講費每節課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8.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授課講師(講座)之專業或專長文件。
9.每節課以五十分鐘計,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
減半支給。但上課學員為國小學童者,每節課以四十分鐘計
。
10.課程講師安排以師資多元化為原則,單一師資每人每月授課
鐘點費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
11.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動
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12.本款各目授課鐘點費支給,應依申請計畫項目相關規定辦理
。
(三)專案差旅費:
1.國內差旅費:住宿費檢據核銷,平日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
幣三千五百元,假日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雜費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所
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公共自行車
等費用(不補助計程車資),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
報支,辦理方式如下:
(1)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
廂或等級相當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
當日往返者,無須檢據報支。
(2)駕駛自用(含自行租賃、共享)汽車或機車者,得依必要
路程,汽車每公里補助新臺幣三元,機車每公里補助新臺
幣二元報支。
2.國外講座來臺差旅費:
(1)國內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補助基準同國內差旅費。但
國際性研討會邀請外賓每日住宿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僅補助實際授課天數與抵臺及離臺當日。
(2)往返機票費:以經濟艙支付,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一次為限
,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覈實報支。
(3)申請單位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須聘請國
外講座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理審查。
(四)翻譯費:外文譯成中文,以中文計,每千字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千六百十元,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每千字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千一百二十元。
(五)撰稿費:每千字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六)審稿費:中文每千字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八十元或每件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千八百三十元;外文每千字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八
十元或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八百三十元。
(七)出席費:邀請個人以專家學者身分參與具有政策性或專業性之
重大諮議事項會議者,始得支領,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或邀請內政部(含所屬機關)、接受補
助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人員參與者,均不得支領。
(八)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
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指實際支出補助
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支用項目為行政管理所需之
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等項目,並
視核定計畫實際執行金額,依比例檢據核銷。
(九)專業服務費:
1.薪資:專業人員以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七千七百六十五元起
聘,專業督導人員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萬四千二百三十九元
起聘,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依軍公教員工
待遇幅度調整之。
2.加給:
(1)年資: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薪資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
階一次,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晉階階數最高晉陞至第
七階。
(2)學歷: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千
元。
(3)執業執照: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增加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以自執業執照有效起始日核給為原則。
(4)專科證書:具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以自專科證書有效起始日核給為原則。
(5)執行風險業務等級:風險加給之評估標準為二級制,以專
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實際執行業務內容、服務對象特性
及夜間工作等綜合評估,核予風險加給。
3.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申請單
位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2)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3)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須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應考資格規定者
。但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
專業督導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
,不在此限。
4.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
5.受補助單位應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進用
社工人員薪資資料,並上傳勞動契約、學歷、社會工作師證
書、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會工作師證
書、投保證明等相關文件,始予撥款。其中社會工作師證書
、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等三項證明文件可與該系統勾稽帶入者,無須重複上傳。勞
動契約應登載月薪,且月薪不得低於核定之專業服務費。
6.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中途離職,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
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
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年終
獎金計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於
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發
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
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7.申請專業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法、全民
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
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僱者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
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申請補助單位應負擔之勞保費、
健保費、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得
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並於結報時檢附相關繳款單影本一份。
8.支領專業服務費之受僱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之補助或委
託計畫。
9.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
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
行為之。
10.年度性計畫所聘用之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核算基準得
回溯至當年一月份或自聘用之日起算。
(十)交通租賃費:除離島地區依各該縣政府訂定標準核給,偏遠地
區依實際情形編列核給外,車輛每輛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界定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
表規定辦理。
(十一)臨時托育費:送托立案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合法登記之居家
托育人員臨托或教保服務,每次每小時以當年度中央勞工主
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核給,全日托兒童每人每月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相關托育之收退
費基(標)準較低者,依其基(標)準核給。
(十二)接受補助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限補助一次,申請時
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十三)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畫期程,先行核准,逐年撥款。
(十四)雜費:包含攝影、桶裝水、茶包、咖啡包、文具、郵資、電
池、衛生紙、垃圾袋等與活動計畫內容有關之消耗性雜支,
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十五)膳食費:
1.開會、講習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得供應餐盒。每人每
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2.連續數日過夜之相關研習訓練活動,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百五十元(早餐新臺幣五十元,午、晚餐各新臺幣
一百元)。辦理國際性研討會,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
)以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十六)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旅遊及聚餐性質之活動,不予
補助。
(十七)充實設施設備費: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除有特殊
理由外,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
,依財物基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
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元。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案件,不在此限。
(十八)通譯費:日間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三百五十元,晚上十時至翌
日早上六時視為夜間,夜間費用為日間之二倍;通譯到場往
返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公共
自行車等交通費,均按實報支。搭乘計程車以夜間通譯者為
限,始得報支。
(十九)場地租借費(得含水電及清潔費):
1.一般規模場地(容納三十人至五十人):每場次(半日)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2.二百人以上活動所需場地租借費,依個案審查核定補助。
3.同時租借上課及托育場地,僅補助上課場地。
4.使用補助單位之內部場地,不予補助。
(二十)專案服務費:
1.專案人員以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標準
核算,補助全職專案人力;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敘明
工作項目、內容及所需工作時間,由本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依個案審查核定補助。
2.每一計畫以補助一人為限。
3.申請專案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法、全
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
職給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僱者勞保費、健保費、
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並於結報時檢附相關繳
款單影本一份。
4.支領專案服務費之受僱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之補助或
委託計畫。
(二十一)講師交通費:比照第三款第一目交通費規定辦理。
(二十二)講師住宿費:限赴離島地區授課,比照第三款第一目序文
所定國內差旅費之住宿費規定辦理。
(二十三)門票費:每一計畫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應檢據核
實報支。以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為優先補助對象,其他非
政策性計畫,應檢附具體事由審查。
(二十四)印刷費:依計畫需要核實編列。
(二十五)保險費:凡辦理各類課程、會議、講習訓練及其他活動所
需之平安保險費屬之。應檢據核實報支,並依公務人員執
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各機關學校不得再
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外險。
(二十六)材料費:材料費不得逾申請總經費與課程分類材料費編列
比率之乘積:
1.語文類:基礎語文類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2.多元文化類:音樂戲劇、文化展演及冬、夏令營隊等(
不含科學類)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3.餐飲烘焙類:烹調、料理、膳食等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
分之二十。
4.手工藝品類:手工藝、花藝、繪畫、雕塑等藝術類課程
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
5.科學類:機器人的認識與應用、自然學習等課程最高為
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
6.美容、美髮及芳療推拿類:美容、美髮、新娘秘書、彩
妝及指甲彩繪相關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7.其他類:其餘無法歸屬類別之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
三十五。
(二十七)教材費:每一班別,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
(二十八)場地布置費:
1.每一班別,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2.二百人以上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另依需求核實編列。
(二十九)器材租借費:
1.每一計畫器材租借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二百人以上活動所需器材租借費,另依需求核實編列。
(三十)專案計畫主持費:政策性計畫得視需求申請。
(三十一)一日性或一次性活動,包含觀摩、康樂、園遊會及節慶等
活動不予補助。但具政策性或延續效益者,不在此限。
(三十二)每人每月支領本基金補助經費總額(不含支領專業服務費
及專案服務費者)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
(三十三)其他項目參照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申請單位補助計畫逾期未核銷結案,且未依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展延者,如欲再申請新案件,不予核定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二國內專家學者之一般授課鐘點費如下:
(一)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1.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甲級、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六年以上。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1.高中職以下學校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三年以上未滿六年。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講座之一般授課鐘點費如下:
(一)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1.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甲級、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六年以上。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1.高中職以下學校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三年以上未滿六年。
第一項第九款第二目之一年資加給,計算原則如下:
(一)年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進用服務時間起算,本基金、各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委託、補助計畫之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
員年資合併計算為原則。如職位轉換,專業人員年資不得合併
計為專業督導人員年資;專業督導人員年資得合併計為專業人
員年資。
(二)一百零八年以前原領有本基金年資補助之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
人員,年資補助之薪資併入晉階計算,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
一次,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晉階階數最高仍晉陞至第七階
(例:一百零八年已有一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一階
計算薪資,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一百零八年已有二年年資
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二階計算薪資,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千
元;一百零八年已有三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三階計
算薪資,增加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年資計算中斷者(中斷以月份計),重新進用後則年資重新起
算,迄任職滿一年後且通過考核,次年起併計已採認年資,留
職停薪(如育嬰、侍親等)者不在此限。
(四)年資晉階之採認,以符合年終(度)年資晉階考核(一月至十
二月任職同單位),且通過考核為原則,並以會計年度為採計
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該年度同單位內轉換不同職位者,
以十二月所任職位辦理考核,惟專業人員轉職為專業督導人員
,年資不得併計;專業督導人員轉職為專業人員,年資得併計
。
(五)年資之晉階考核,由受補助單位於年終核銷時,以受補助單位
原有之考核機制為原則,依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個人工作
成效、服務案量、專業表現或服務品質、工作態度、團隊合作
等考核項目辦理考核(如無考核機制,得參照附件一),並應
將考核結果填報於附件二,掃描上傳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
源管理系統及辦理年資晉階作業,未晉階之人員,經補助單位
查核具晉階條件者,補助單位得調整考評結果。考核結果通過
之受補助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次年起可晉一階(增加補
助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晉階階數最高晉陞至第七階。
第一項第九款第二目之五所定執行風險業務等級之評估標準如下:
(一)風險加給評估標準: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執行直接服務,
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核予風險加給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1.有受騷擾、恐嚇、威脅等,致生命、身體及精神危害或有危
害之虞。
2.主要工作時間為夜間。
(二)符合下列任一情況者,於風險加給評估標準調整後,得核予專
案風險加給補助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並不得重複領取前
款補助新臺幣一千元風險加給: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已核予高度風險加給之計畫進用專業人
員及專業督導人員,持續由同單位原計畫聘用,核予風險加
給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未列入加給之差額補助新臺幣九百九
十五元納入起薪至計畫結束或於該計畫離職。
2.屬政府依法應提供高危機且需公權力介入之服務,現階段委
託或補助民間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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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籍前婚姻移民社會救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
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針對轄內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
籍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
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含喪偶未再婚及離
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者)(以下合稱婚姻移民),其
在臺個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
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低收入戶金額,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一百八十三日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下列補助:
(1)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
助。
(2)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助。
2.特殊項目補助內容包括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喪葬補助及生
育補助。
3.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針對設籍前婚姻移民(不限列冊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
(1)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
再申請。
A.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B.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
能負擔。
(2)急難救助:
A.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B.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C.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
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
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D.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
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E.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
境。
F.未納全民健康保險妊娠婦女,經醫生評估該次就醫之醫
療診斷因妊娠及分娩引起之醫療費用,致生活陷入困境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
助需要,依所訂給付標準核予救助。
G.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但若其
家戶已申請者,個人不得重複申請。
4.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於計畫完成後,應依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核銷並檢附服務對象名冊。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生活扶助。
2.醫療補助。
3.急難救助。
4.特殊項目補助。
5.補助基準:基於平等原則,比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社會救助法訂定本國人之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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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籍前婚姻移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
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針對設籍前婚姻移民,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
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發布最低生活費用基
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
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
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
用或訴訟費用。
(4)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
照顧六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未能就業。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
以上,且在執行中。
(6)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
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
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2.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於計畫完成後,應依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
規定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緊急生活扶助費: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當地縣(市)最
低生活費三個月。
2.子女生活津貼費:十五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
年度最低基本工資十分之一。
3.托育津貼費:未滿六歲之在臺婚生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4.傷病醫療費: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最
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5.法律訴訟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包括委任律師費
用(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勘驗及陪同到場),且同
一個案由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6.返鄉往返機票費: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
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得視需要補助往返機票費用,
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並應依
附件三格式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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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
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所提計畫內容為提供遭逢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新住民及
其子女處遇服務(通譯費及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之補助不
限於設籍前之處遇服務),並由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
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整合轄內相關
資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提出申請,每直轄市、縣(市)合
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2.前一年度獲准補助辦理本項計畫者,申請時並應檢附該年度
之服務及經費執行情形資料。
3.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依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檢附
服務對象名冊、附表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開辦費:補助開辦相關設施設備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購
置電腦資訊設備、辦公設備等)。
2.充實設施設備費。
3.專業服務費。
4.保護扶助措施費:
(1)法律訴訟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包括委任律師
費用(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勘驗及陪同到場),
且同一個案由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2)緊急生活費:按居住之直轄市、縣(市)當年度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基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
為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情況特殊可
延長為六個月,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3)醫療費: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包括掛號費、驗
傷診斷書、其他與驗傷診療有關之項目。但全民健康保險
之項目不予補助。
(4)心理復健費:
A.個別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案次至少服務一小時,每案次最高
以補助二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
接受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個案,並應依附件四
格式辦理核銷。
B.團體治療、輔導及諮商費:團體帶領人(須備專業證照
資格)為內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外
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協同帶領人則
對半支給,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團最高補助十二次
,另補助外聘帶領人及協同帶領人遠程交通費、場地費
、器材租用費、印刷費、膳食費、子女臨時服務費用(
含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育費)及雜費。
(5)延長安置費: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新住民及其子女,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庇護安置者
,自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屆滿一個月次日起,補助
申請單位延長安置費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最
多補助六個月,並應依附件五格式辦理核銷。
(6)安置房租補助:每案次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租金
補助一人為新臺幣四千元,有攜帶未成年子女者,每月每
一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多補助子女二人),最高
以三個月為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情
況特殊可延長為六個月,並應附租賃契約及服務個案名冊
辦理核銷。
5.推動服務方案費:
(1)志工保險、交通及誤餐費:運用志工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事件資訊諮詢或關懷慰問服務,內勤志工交通及誤餐費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外勤志工交通及誤餐費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補
助二十一日為限;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
百元。
(2)辦理方案督導、個案研討會、成長團體及宣導活動費:補
助授課鐘點費及督導鐘點費(補助之專業人員不得支領)
、專案差旅費、出席費、場地費、印刷費、子女臨時服務
費用(含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育費)及雜費。
(3)個案外展服務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
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並應依附件六、七格式辦理核
銷。
(4)律師諮詢費:每次出席依出席費基準支領,最高補助新臺
幣六萬元,並應依附件八格式辦理核銷。
(5)通譯費:依附件九格式辦理核銷。
(6)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
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得視需要補助往返
機票費用,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
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
次為限,並應依附件十格式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辦理核銷
。
6.專案計畫管理費。
7.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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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籍前婚姻移民健保費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
(二)補助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之設籍前婚姻移民。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低收入戶,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全額。
2.中低收入戶,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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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住民家庭參加學習課程及宣導時子女臨時服務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市
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
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
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應整合相關計畫之年度需求,每年以申請一次
為原則。
2.請領臨時酬勞費之受托子女與臨時人員(非居家托育人員)
比例:受託之新住民子女為未滿二歲者,每收托五名兒童補
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六名以上兒童補
助臨時人員二名;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每收托幼兒八
人,補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八人,以八人計,九名以上兒
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者,每
收托幼兒十五人,補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十五人者,以十
五人計,十六人以上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
3.請領臨時托育費之受托子女與托育人員比例:依相關托育法
規辦理。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臨時托育費:應符合相關法規,並檢附托育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訂定相關托育之收退費基(標)準供參。
2.臨時酬勞費。
3.材料及用品費:依實際需求提列,並需註明單價及數量。
4.場地租借費及廣告費:依實際需求提列。
5.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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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文化交流活動及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市
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
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
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藝文推廣:須能引導社會大眾以多元視角瞭解新住民;獎補
助相關藝文創作及文化交流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其餘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2.補助辦理文學獎及其系列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3.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新住民之參與需具主體性,且提
案單位需與該地之社區組織有所連結及整合;補助民間團體
辦理多元文化推展計畫或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
4.新住民母國文化教材研發及推廣教育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
九十六萬元。
(1)新住民參與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並具體說明新住民參與角
色及分工執掌。
(2)協力團隊至少需包含一所當地學校,並具體說明學校參與
角色及分工執掌。
(3)協力團隊之當地國民中、小學得透過直轄市、縣(市)政
府申請本項計畫。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轄內相
關教育資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擇優提出或核轉提出申請
。
(4)新住民母國文化教材研發:辦理資料蒐集及教材製作,透
過與新住民之互動,蒐集其母國之文化元素並製作教材(
如童玩、歌謠、童話故事、文學作品、風俗節慶、飲食文
化及母國語言等)。
(5)推廣教育活動:以研發之教材為基礎,培養新住民成為多
元文化種子教師,與社區活動、學校課程活動結合,推廣
多元文化教育(以往年度已研發製作教材者,申請時並應
檢附教材)。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
6.材料費。
7.主持人費。
8.演出費。
9.出席費。
10.審稿費。
11.講師交通費。
12.講師住宿費。
13.場地租借費。
14.場地布置費。
15.器材租借費。
16.膳食費。
17.臨時酬勞費。
18.交通租賃費。
19.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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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新住民與其家人參加多元文化及各類學習課程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市
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
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
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課程以中文配合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緬甸語及柬埔寨
語等通譯為原則。
2.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及學員重複率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為
原則。但延續或進階課程、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情形
敘明理由,經審核通過,不在此限。離島或偏鄉地區每班期
新住民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
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3.新住民子女課後照顧服務計畫若與學校合作辦理者,應優先
由學校循程序向教育部申請補助經費辦理;若須向本基金申
請補助者,同一學校最多補助一次。
4.民間團體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計畫每年最高補助二計畫(班期
),並不得向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5.新住民子女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除須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消極資格規定外,亦須符合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相
關資格規定;且其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及逃生設備,應具
備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並以兒童安全為首要考量。
6.每一班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7.營隊計畫:為幫助學生充實假期生活,屬育樂活動,非為課
業輔導;為展現個案效益,營隊辦理應主題明確及有連續性
;超過一週以上營隊,參與學員及地點相同者,課程規劃應
無重複性;另營隊採全日性或半日性質,申請單位可因應新
住民家庭或社區資源個案規劃。
8.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含學經歷證明文件)
及實施計畫。
9.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十一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
6.材料費。
7.場地租借費。
8.場地布置費。
9.器材租借費。
10.膳食費。
11.臨時酬勞費。
12.交通租賃費。
13.講師交通費。
14.講師住宿費。
15.門票費。
16.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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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住民創新服務及參與社區發展服務計畫:
(一)補助對象: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計畫內容應以辦理新住民參與各項社區精神倫理建設、加強
活化社區、福利社區化、具公益性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
等性質之活動。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計畫內容以新住民參與社區組織或社區內部具長期性及累積
性之社區服務型計畫,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
3.創新服務計畫內容係依在地特性及需求規劃,用以強化新住
民與其子女優勢及發展,並掌握訓用合一精神,即兼具培力
課程及延伸之實作服務方案。服務方式為辦理或參與各項福
利社區化、具公益性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性質活動,
不得有營利、販售行為,且實作服務時數應占計畫總時數三
分之一以上。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
6.材料費。
7.場地租借費。
8.場地布置費。
9.器材租借費。
10.膳食費。
11.臨時酬勞費。
12.交通租賃費。
13.講師交通費。
14.講師住宿費。
15.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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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新住民相關權益之法律諮詢、服務或宣導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計畫內容以辦理有關新住民權益之法律課程、講座、宣導
及提供新住民法律諮詢服務。
2.課程或講座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及學員重複率不得高於
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但延續或進階課程、離島或偏鄉地區
,得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經審核通過,不在此限。離島
或偏鄉地區每班期新住民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
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
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校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配送包裝郵資費。
6.材料費。
7.場地租借費。
8.場地布置費。
9.器材租借費。
10.膳食費。
11.臨時酬勞費。
12.交通租賃費。
13.講師交通費。
14.講師住宿費。
15.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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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宣導活動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宣導案:
1.新住民性別暴力防治宣導。
2.強化多元文化宣導。
(三)補助原則:
1.公告徵求之宣導申請案優先補助。
2.全國性之宣導,計畫內容至少包括電子、平面、戶外等媒
體類型,或含統包各類媒體通路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千萬元。
3.直轄市、縣(市)性宣導活動方案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十六萬元。
4.鄉(鎮、市、區)性宣導活動方案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十二萬元。
5.全國性編印配送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宣導資料,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6.申請單位同一性質活動方案,每年補助二項為原則。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製作費。
2.顧問費。
3.來賓訪問費。
4.演出費。
5.場地、器材租借費。
6.場地布置費。
7.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校稿費。
8.美編插圖設計費。
9.電子、平面、戶外等媒體廣告及節目託播費。
10.印刷費、配送包裝郵資費。
11.光碟製作費。
12.專案計畫管理費。
13.雜費。
(五)備註事項:
1.宣導活動計畫截止收件日後,依不同主題召開初審專案會
議,並籌組審查小組,由本會委員及外部專家學者三名擔
任審查委員。
2.影片宣導案內容應包含主題、呈現內容、製作手法、宣導
通路、宣導頻道、宣導頻率、延展運用、效益評估、版權
授予、經費分析、顧問群及演出對象等項目。
3.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犯人權、涉及性別不平等、商
業廣告或置入性行銷,並應避免有歧視、物化之情事;且
應秉持客觀公正且真實之內容報導,並經多方查證,以維
護個人、民間團體、相關機關及本基金之聲譽。
4.媒體通路宣導案應結合相關資源,並提供電子檔予相關機
關上網播出,增加推廣效益。
5.媒體通路宣導案接受補助單位應參加期中及期末專案審查
會議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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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強化辦理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
局等一級機關)應將其財力等級、轄區新住民人口數、前
年度執行概況、合作團隊、需求評估、計畫項目、執行方
式、服務範圍、資源整合連結情形、具體執行績效評估、
近期評核等級等列入申請計畫中。
2.本計畫參考中央對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八條規定,依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
七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五,
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3.直轄市政府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七十四萬元;縣(
市)政府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九十六萬元。
4.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十一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
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專業服務費:補助專業督導人員及專業人員(含申請補助
單位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
金費用),直轄市政府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三十四萬
元,縣(市)政府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七十六萬元。
2.業務費:含辦公費、差旅費等,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十四萬元。
3.設施設備及修繕費:含基本電腦設備、電話、傳真、影印
機、辦公桌椅、檔案櫃、會談桌椅、托兒設施設備及修繕
費等,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修繕費按中央政
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已核准補助相同之
設施設備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
4.場地租借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5.多元文化服務方案費:含教育訓練、座談會、個案研習與
督導、研討會、團體督導、轉介服務、專業心理諮商等促
進新住民與其家庭生活適應或輔導相關服務及方案。若服
務方案內容涉及宣導者(含媒體或刊物等),補助經費合
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且須遵循本基金宣導活動計
畫備註事項相關規定。
6.翻譯費及通譯費。
7.專案計畫管理費:含個案資料建檔,最高補助核定補助總
經費百分之五。
8.雜費:每一服務方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9.縣(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
業務費、設施設備及修繕費、場地租借費,不以最高補助
額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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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教育訓練、督導訓練或其他專業
訓練。
2.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及學員重複率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為原則。但延續或進階課程、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
情形敘明理由,經審核通過,不在此限。離島或偏鄉地區
每班期新住民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
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
三級規定。每班期基礎訓練或特殊訓練之教育訓練課程授
課至少十二小時,課程應依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課程辦理。
3.志工依法應施予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其課程應依中央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頒課程規定辦理,申請補助
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實施計畫。
4.每班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5.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十一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
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印刷費。
3.場地租借費。
4.場地布置費。
5.器材租借費。
6.膳食費。
7.交通租賃費。
8.志工保險費。(每年度、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9.臨時酬勞費。
10.講師交通費。
11.講師住宿費。
12.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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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編製新住民照顧輔導刊物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編製鄉(鎮、市、區)規模之刊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六十萬元。
2.編製直轄市、縣(市)規模之刊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百二十萬元。
3.編製全國性刊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
4.定期發行之新住民刊物。
5.繁體中文譯為簡體中文、越南文、英語、印尼、泰國、緬
甸、柬埔寨等語言版本。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印刷費。
2.撰稿費。
3.翻譯費。
4.排版費。
5.編輯費。
6.廣告費。
7.審稿費。
8.郵資。
9.編製刊物所需之相關電腦軟體,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
元。
10.數位平台租借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11.專案計畫管理費。
12.雜費。
(四)備註事項:
1.刊物計畫截止收件日後,召開初審專案會議,並籌組審查
小組,由本會委員及外部專家學者三名擔任審查委員。
2.刊物編製計畫內容應包括主題、顧問群、呈現內容、版權
授予、經費分析、效益評估、延展應用及宣導通路等項目
。新編刊物,應附刊物出版設計稿;已出版刊物,應附刊
物成品。
3.刊物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犯人權、涉及性別不平等
、商業廣告或置入性行銷,並應避免有歧視、物化之情事
;且應秉持客觀公正且真實之內容報導,並經多方查證,
以維護個人、民間團體、相關機關及本基金之聲譽。
4.刊物應提供 PDF等電子檔供相關機關上網運用,增加推廣
效益。
5.刊物計畫接受補助單位應參加期中及期末專案審查會議進
行報告。
6.為環保永續、節能減碳,儘量朝向數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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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輔導新住民翻譯人才培訓及運用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培訓課程及運用以中文與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緬甸
語及柬埔寨語等通譯為原則。
2.培訓課程每班期授課至少三十小時,每班期至少十人。但
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每班期新住民
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3.每一計畫培訓課程部分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通譯運
用部分則依實際需求編列。
4.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實施計畫。
5.有關新住民子女華語補救教學通譯人員培訓及運用計畫補
助對象限各地方政府(含教育局、處等一級機關),經彙
整各學校需求後,以年度性計畫性質,每年申請一次統籌
規劃申辦。
6.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十一格式檢附培訓課程服務對象名
冊及通譯服務紀錄清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撰稿費。
3.教材費。
4.印刷費。
5.場地租借費。
6.場地布置費。
7.器材租借費。
8.膳食費。
9.交通租賃費。
10.臨時酬勞費。
11.講師交通費。
12.講師住宿費。
13.通譯費。
14.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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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婚姻移民入國(境)前之輔導計畫:
(一)補助對象: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
(二)補助原則:
1.宣導政府對婚姻移民照顧輔導及相關法令說明,並發送相
關宣導資料。
2.積極蒐集婚姻相關資訊,提供政府參考。
3.辦理入國前識字班輔導事宜。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國外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交通費實報實銷,住宿費每
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元,雜費每人每日補助新
臺幣六百元;委託旅行社辦理,團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四萬元。
2.國內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限駐外館(處)輔導人員來
臺觀摩、學習,交通費實報實銷,住宿費補助,比照第二
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住宿費規定辦理,雜費每人每日最
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3.資料印製費。
4.場地租借費。
5.電視教學器材費、輔導教具等設備費:核實報銷。國外每
一館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授課鐘點費。
7.撰稿費。
8.教材費。
9.場地布置費。
10.器材租借費。
11.膳食費。
12.臨時酬勞費。
13.專業服務費。
14.專案服務費。
15.專案計畫管理費。
16.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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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研究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公告徵求之研究計畫優先補助,其他具有政策意涵及實務
取向之研究計畫次之。
2.經補助之研究計畫宜與民間團體合作。
3.研究主持人接受政府委託研究案含本次不得超過二個,且
其重疊期間以不逾四個月為原則。
4.學術性之研究案不予補助,應向科技部申請補助。
5.與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或國內博碩士論文重複之研究
計畫,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每一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零八萬元。一般性研究
計畫以一年期為限;特定政策性研究專案,依內政部公告
訂定,同一計畫期程最長為三年,每年以補助一至二件多
年性研究計畫為原則;多年性研究計畫應按契約書規定(
相關契約書由內政部另訂之),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申請
撥款,以分年度撥付為原則。
2.各項經費參照本基金補助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
列(附件十二)。
(四)備註事項:
1.研究計畫徵件截止收件日後,依不同主題召開初審專案會
議,初審專案會議各場次將籌組審查小組,由本會委員及
外部專家學者二名擔任審查委員。
2.針對受補助研究計畫,內政部得召開專案會議進行期中及
期末報告審查,以每半年一次為原則;專案會議成員,由
參與補助研究計畫案審查或期中報告審查之委員至少三人
參加為原則,並依研究議題性質邀請本基金相關部會委員
出席期中及期末報告審查專案會議,俾利研究主軸能切合
實務需求。
3.以調查法(如面訪、電話訪問、郵寄問卷等)進行之計畫
,應提供研究成果報告、資料讀我檔、空白問卷、過錄號
碼簿(CODEBOOK)、電腦資料數據檔、資料欄位定義程式
( SAS、SPSS或其他統計程式)等及調查資料檔案利用授
權書,供本會視需要自行或同意第三人不限地域、時間或
次數,以重製、散布、傳送、發行或公開傳輸等任何方式
利用,俾供檢索查詢。
4.研究報告將上網公開閱覽。
5.研究報告應印製八本,作為提供本會委員審查及核銷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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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新住民及其子女參與活化產業亮點計畫:
(一)補助對象: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審查原則:
1.亮點計畫應彰顯本基金致力於新住民自立自強及其子女培
力、家庭和諧、社會多元尊重及輔導服務等精神。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跨局處及轄內相關資源,
經通盤檢討評估後,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提出申
請計畫;另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亦
可通盤考量整體公私部門相關資源提出申請計畫。接受補
助單位所提計畫不得重複申辦。
3.本計畫宜透過公私部門跨界合作,依地區市場需求、產業
特性或資源,以新住民及其子女之優勢或需求為基礎,提
出具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創新亮點計畫(如新住民及其
子女培力、自立計畫等)。所提申請計畫應包含合作團隊
及相關資源整合連結情形、需求評估及任務分配、計畫項
目與經費分配、執行範圍與進度、查核時點與內容、計畫
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具體執行績效評估等。
4.審查會議將衡量整體計畫之創意內涵(與本計畫精神密合
度)、可執行性、未來發展潛力(地方承接延續性)等進
行討論,並確認補助項目及金額。本計畫得進行期中及期
末成果審查或期中輔導訪視。
5.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零八萬元。計畫執行及補助範
圍限於國內,國外部分不補助。但政策性或急迫性案件,
不在此限。
6.計畫審定後應與本會簽約,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
、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
等著作,應同意無償授權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為自由運
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7.獲補助單位不得將本計畫之執行交付其他單位辦理,惟若
有需專業分工之工作項目,須於提案計畫書中敘明分工項
目及合作對象,並由審查會議委員審核其合理性。如未敘
明而逕自交付其他單位辦理者,視為計畫執行之轉包,如
經查證有轉包之行為,除立即解除契約且不得異議外,並
須立即無償繳回全部補助款,且二年內不得再參與亮點計
畫之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參照本基金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依實際需求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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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離島地區設籍前婚姻移民之緊急傷病患後送臺灣本島就醫計畫:
(一)補助對象:離島地區之縣(市)政府。
(二)補助原則:
1.申請時間不受本基金審查時程限制,離島地區之縣(市)
政府視實際情形,依需求案件發生起六個月內,向本基金
提出申請。
2.因受離島地區醫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設籍前婚姻移
民緊急傷病之醫療照護服務,經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
中心審查通過,進行空中轉診後送者之離島地區縣(市)
政府,得依本原則申請該趟次之空中轉診後送就醫,所需
實支航空器費用(不含自負額),自負額費用依各離島地
區衛生局(衛生福利局)訂定之部分負擔辦法規定之。
3.申請時應檢附設籍前婚姻移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4.離島地區縣(市)政府於計畫結束後,應依本基金補助作
業要點相關規定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空中轉診航空器費用補助百分之九十五,
設籍前婚姻移民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四)可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不限時間。
(五)本項補助得依財務狀況,滾動檢討補助項目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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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研討會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
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
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
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辦理對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等意見交流。
2.積極蒐集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相關資訊,提供政府參考
。
3.國內性研討會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國際性研討會(辦理地點限國內)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
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出席費。
2.撰稿費。
3.印刷費。
4.場地租借費。
5.場地布置費。
6.器材租借費。
7.膳食費。
8.專案差旅費。
9.交通租賃費。
10.臨時酬勞費。
11.保險費。
12.通譯費。
13.翻譯費。.
14.雜費。
(四)應注意事項:
1.研討會活動之規劃及安排,應依所定目標與實際需求,
力求嚴謹及覈實,不得過於鬆散或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之
項目。
2.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3.研討會成果應印製八本,作為提供本會委員審查及核銷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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