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有效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及便利申請單位撰擬
    計畫書,以因應業務需求,落實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效益
    ,並執行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臨時酬勞費:
          1.以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核給。
            但每人每月臨時酬勞費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
            。
          2.申請臨時酬勞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法、全民
            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
            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僱者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
            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並於結報時檢附相關繳款單影本
            一份。
    (二)一般授課鐘點費:
          1.外聘:
           (1)聘請國外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四
              百元。
           (2)聘請國內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或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3)聘請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
              )學校人員擔任講座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內聘:內聘講座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或補助新臺幣
            八百元。
          3.助教鐘點費:課程上課人數達二十人以上,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每節課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
            點費減半支給。
          4.課後照顧服務: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本項目經
            費補助至十九時止)
          5.營隊:學期中週一至週五(十六時以後),週六、週日及寒
            暑假,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6.新住民語文學習課程: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7.專題演講費每節課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8.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授課講師(講座)之專業或專長文件。
          9.每節課以五十分鐘計,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
            減半支給。但上課學員為國小學童者,每節課以四十分鐘計
            。
         10.課程講師安排以師資多元化為原則,單一師資每人每月授課
            鐘點費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
         11.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動
            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12.本款各目授課鐘點費支給,應依申請計畫項目相關規定辦理
            。
    (三)專案差旅費:
          1.國內差旅費:住宿費檢據核銷,平日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
            幣三千五百元,假日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雜費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所
            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公共自行車
            等費用(不補助計程車資),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
            報支,辦理方式如下:
           (1)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
              廂或等級相當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
              當日往返者,無須檢據報支。
           (2)駕駛自用(含自行租賃、共享)汽車或機車者,得依必要
              路程,汽車每公里補助新臺幣三元,機車每公里補助新臺
              幣二元報支。
          2.國外講座來臺差旅費:
           (1)國內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補助基準同國內差旅費。但
              國際性研討會邀請外賓每日住宿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僅補助實際授課天數與抵臺及離臺當日。
           (2)往返機票費:以經濟艙支付,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一次為限
              ,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覈實報支。
           (3)申請單位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須聘請國
              外講座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理審查。
    (四)翻譯費:外文譯成中文,以中文計,每千字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千六百十元,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每千字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千一百二十元。
    (五)撰稿費:每千字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六)審稿費:中文每千字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八十元或每件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千八百三十元;外文每千字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八
          十元或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八百三十元。
    (七)出席費:邀請個人以專家學者身分參與具有政策性或專業性之
          重大諮議事項會議者,始得支領,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或邀請內政部(含所屬機關)、接受補
          助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人員參與者,均不得支領。
    (八)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
          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指實際支出補助
          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支用項目為行政管理所需之
          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等項目,並
          視核定計畫實際執行金額,依比例檢據核銷。
    (九)專業服務費:
          1.薪資:專業人員以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七千七百六十五元起
            聘,專業督導人員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萬四千二百三十九元
            起聘,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依軍公教員工
            待遇幅度調整之。
          2.加給:
           (1)年資: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薪資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
              階一次,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晉階階數最高晉陞至第
              七階。
           (2)學歷: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千
              元。
           (3)執業執照: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增加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以自執業執照有效起始日核給為原則。
           (4)專科證書:具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以自專科證書有效起始日核給為原則。
           (5)執行風險業務等級:風險加給之評估標準為二級制,以專
              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實際執行業務內容、服務對象特性
              及夜間工作等綜合評估,核予風險加給。
          3.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申請單
            位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2)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3)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須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應考資格規定者
              。但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
              專業督導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
              ,不在此限。
          4.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
          5.受補助單位應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進用
            社工人員薪資資料,並上傳勞動契約、學歷、社會工作師證
            書、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會工作師證
            書、投保證明等相關文件,始予撥款。其中社會工作師證書
            、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等三項證明文件可與該系統勾稽帶入者,無須重複上傳。勞
            動契約應登載月薪,且月薪不得低於核定之專業服務費。
          6.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中途離職,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
            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
            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年終
            獎金計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於
            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發
            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
            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
          7.申請專業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法、全民
            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
            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僱者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
            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申請補助單位應負擔之勞保費、
            健保費、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得
            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並於結報時檢附相關繳款單影本一份。
          8.支領專業服務費之受僱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之補助或委
            託計畫。
          9.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
            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
            行為之。
         10.年度性計畫所聘用之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核算基準得
            回溯至當年一月份或自聘用之日起算。
    (十)交通租賃費:除離島地區依各該縣政府訂定標準核給,偏遠地
          區依實際情形編列核給外,車輛每輛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離島及偏遠地區之界定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
          表規定辦理。
    (十一)臨時托育費:送托立案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合法登記之居家
            托育人員臨托或教保服務,每次每小時以當年度中央勞工主
            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核給,全日托兒童每人每月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相關托育之收退
            費基(標)準較低者,依其基(標)準核給。
    (十二)接受補助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限補助一次,申請時
            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十三)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畫期程,先行核准,逐年撥款。
    (十四)雜費:包含攝影、桶裝水、茶包、咖啡包、文具、郵資、電
            池、衛生紙、垃圾袋等與活動計畫內容有關之消耗性雜支,
            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十五)膳食費:
            1.開會、講習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得供應餐盒。每人每
              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2.連續數日過夜之相關研習訓練活動,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百五十元(早餐新臺幣五十元,午、晚餐各新臺幣
              一百元)。辦理國際性研討會,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
              )以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十六)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旅遊及聚餐性質之活動,不予
            補助。
    (十七)充實設施設備費: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除有特殊
            理由外,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
            ,依財物基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
            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元。但基於政策性或急迫性案件,不在此限。
    (十八)通譯費:日間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三百五十元,晚上十時至翌
            日早上六時視為夜間,夜間費用為日間之二倍;通譯到場往
            返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公共
            自行車等交通費,均按實報支。搭乘計程車以夜間通譯者為
            限,始得報支。
    (十九)場地租借費(得含水電及清潔費):
            1.一般規模場地(容納三十人至五十人):每場次(半日)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2.二百人以上活動所需場地租借費,依個案審查核定補助。
            3.同時租借上課及托育場地,僅補助上課場地。
            4.使用補助單位之內部場地,不予補助。
    (二十)專案服務費:
            1.專案人員以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標準
              核算,補助全職專案人力;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敘明
              工作項目、內容及所需工作時間,由本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依個案審查核定補助。
            2.每一計畫以補助一人為限。
            3.申請專案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依據勞動基準法、全
              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
              職給與辦法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受僱者勞保費、健保費、
              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金費用,並於結報時檢附相關繳
              款單影本一份。
            4.支領專案服務費之受僱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之補助或
              委託計畫。
    (二十一)講師交通費:比照第三款第一目交通費規定辦理。
    (二十二)講師住宿費:限赴離島地區授課,比照第三款第一目序文
              所定國內差旅費之住宿費規定辦理。
    (二十三)門票費:每一計畫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應檢據核
              實報支。以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為優先補助對象,其他非
              政策性計畫,應檢附具體事由審查。
    (二十四)印刷費:依計畫需要核實編列。
    (二十五)保險費:凡辦理各類課程、會議、講習訓練及其他活動所
              需之平安保險費屬之。應檢據核實報支,並依公務人員執
              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各機關學校不得再
              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外險。
    (二十六)材料費:材料費不得逾申請總經費與課程分類材料費編列
              比率之乘積:
              1.語文類:基礎語文類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2.多元文化類:音樂戲劇、文化展演及冬、夏令營隊等(
                不含科學類)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3.餐飲烘焙類:烹調、料理、膳食等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
                分之二十。
              4.手工藝品類:手工藝、花藝、繪畫、雕塑等藝術類課程
                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
              5.科學類:機器人的認識與應用、自然學習等課程最高為
                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
              6.美容、美髮及芳療推拿類:美容、美髮、新娘秘書、彩
                妝及指甲彩繪相關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7.其他類:其餘無法歸屬類別之課程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
                三十五。
    (二十七)教材費:每一班別,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
    (二十八)場地布置費:
              1.每一班別,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2.二百人以上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另依需求核實編列。
    (二十九)器材租借費:
              1.每一計畫器材租借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二百人以上活動所需器材租借費,另依需求核實編列。
    (三十)專案計畫主持費:政策性計畫得視需求申請。
    (三十一)一日性或一次性活動,包含觀摩、康樂、園遊會及節慶等
              活動不予補助。但具政策性或延續效益者,不在此限。
    (三十二)每人每月支領本基金補助經費總額(不含支領專業服務費
              及專案服務費者)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
    (三十三)其他項目參照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申請單位補助計畫逾期未核銷結案,且未依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展延者,如欲再申請新案件,不予核定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二國內專家學者之一般授課鐘點費如下:
    (一)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1.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甲級、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六年以上。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1.高中職以下學校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三年以上未滿六年。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講座之一般授課鐘點費如下:
    (一)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1.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甲級、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六年以上。
    (二)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每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1.高中職以下學校畢業。
          2.持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丙級證照或單一級證照。
          3.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績三年以上未滿六年。
    第一項第九款第二目之一年資加給,計算原則如下:
    (一)年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進用服務時間起算,本基金、各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委託、補助計畫之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
          員年資合併計算為原則。如職位轉換,專業人員年資不得合併
          計為專業督導人員年資;專業督導人員年資得合併計為專業人
          員年資。
    (二)一百零八年以前原領有本基金年資補助之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
          人員,年資補助之薪資併入晉階計算,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
          一次,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晉階階數最高仍晉陞至第七階
          (例:一百零八年已有一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一階
          計算薪資,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一百零八年已有二年年資
          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二階計算薪資,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千
          元;一百零八年已有三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三階計
          算薪資,增加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年資計算中斷者(中斷以月份計),重新進用後則年資重新起
          算,迄任職滿一年後且通過考核,次年起併計已採認年資,留
          職停薪(如育嬰、侍親等)者不在此限。
    (四)年資晉階之採認,以符合年終(度)年資晉階考核(一月至十
          二月任職同單位),且通過考核為原則,並以會計年度為採計
          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該年度同單位內轉換不同職位者,
          以十二月所任職位辦理考核,惟專業人員轉職為專業督導人員
          ,年資不得併計;專業督導人員轉職為專業人員,年資得併計
          。
    (五)年資之晉階考核,由受補助單位於年終核銷時,以受補助單位
          原有之考核機制為原則,依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個人工作
          成效、服務案量、專業表現或服務品質、工作態度、團隊合作
          等考核項目辦理考核(如無考核機制,得參照附件一),並應
          將考核結果填報於附件二,掃描上傳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
          源管理系統及辦理年資晉階作業,未晉階之人員,經補助單位
          查核具晉階條件者,補助單位得調整考評結果。考核結果通過
          之受補助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次年起可晉一階(增加補
          助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晉階階數最高晉陞至第七階。
    第一項第九款第二目之五所定執行風險業務等級之評估標準如下:
    (一)風險加給評估標準:專業人員及專業督導人員執行直接服務,
          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核予風險加給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1.有受騷擾、恐嚇、威脅等,致生命、身體及精神危害或有危
            害之虞。
          2.主要工作時間為夜間。
    (二)符合下列任一情況者,於風險加給評估標準調整後,得核予專
          案風險加給補助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並不得重複領取前
          款補助新臺幣一千元風險加給: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已核予高度風險加給之計畫進用專業人
            員及專業督導人員,持續由同單位原計畫聘用,核予風險加
            給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未列入加給之差額補助新臺幣九百九
            十五元納入起薪至計畫結束或於該計畫離職。
          2.屬政府依法應提供高危機且需公權力介入之服務,現階段委
            託或補助民間單位辦理。

三、設籍前婚姻移民社會救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
          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針對轄內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
            籍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
            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含喪偶未再婚及離
            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者)(以下合稱婚姻移民),其
            在臺個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
            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低收入戶金額,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一百八十三日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下列補助:
           (1)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
              助。
           (2)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特殊項目補助。
          2.特殊項目補助內容包括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喪葬補助及生
            育補助。
          3.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針對設籍前婚姻移民(不限列冊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
           (1)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
              再申請。
              A.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B.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
                能負擔。
           (2)急難救助:
              A.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B.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C.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
                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
                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D.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
                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E.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
                境。
              F.未納全民健康保險妊娠婦女,經醫生評估該次就醫之醫
                療診斷因妊娠及分娩引起之醫療費用,致生活陷入困境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
                助需要,依所訂給付標準核予救助。
              G.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但若其
                家戶已申請者,個人不得重複申請。
          4.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於計畫完成後,應依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核銷並檢附服務對象名冊。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生活扶助。
          2.醫療補助。
          3.急難救助。
          4.特殊項目補助。
          5.補助基準:基於平等原則,比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社會救助法訂定本國人之補助基準。

四、設籍前婚姻移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
          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針對設籍前婚姻移民,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
            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發布最低生活費用基
            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
            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
              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
              用或訴訟費用。
           (4)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
              照顧六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未能就業。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
              以上,且在執行中。
           (6)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
              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
              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2.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於計畫完成後,應依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
            規定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緊急生活扶助費: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當地縣(市)最
            低生活費三個月。
          2.子女生活津貼費:十五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
            年度最低基本工資十分之一。
          3.托育津貼費:未滿六歲之在臺婚生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4.傷病醫療費: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最
            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5.法律訴訟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包括委任律師費
            用(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勘驗及陪同到場),且同
            一個案由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6.返鄉往返機票費: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
            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得視需要補助往返機票費用,
            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並應依
            附件三格式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辦理核銷。

五、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
          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所提計畫內容為提供遭逢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新住民及
            其子女處遇服務(通譯費及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之補助不
            限於設籍前之處遇服務),並由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
            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整合轄內相關
            資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提出申請,每直轄市、縣(市)合
            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2.前一年度獲准補助辦理本項計畫者,申請時並應檢附該年度
            之服務及經費執行情形資料。
          3.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依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檢附
            服務對象名冊、附表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開辦費:補助開辦相關設施設備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購
            置電腦資訊設備、辦公設備等)。
          2.充實設施設備費。
          3.專業服務費。
          4.保護扶助措施費:
           (1)法律訴訟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包括委任律師
              費用(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勘驗及陪同到場),
              且同一個案由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2)緊急生活費:按居住之直轄市、縣(市)當年度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基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
              為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情況特殊可
              延長為六個月,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3)醫療費: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包括掛號費、驗
              傷診斷書、其他與驗傷診療有關之項目。但全民健康保險
              之項目不予補助。
           (4)心理復健費:
              A.個別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案次至少服務一小時,每案次最高
                以補助二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限需
                接受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個案,並應依附件四
                格式辦理核銷。
              B.團體治療、輔導及諮商費:團體帶領人(須備專業證照
                資格)為內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外
                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協同帶領人則
                對半支給,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團最高補助十二次
                ,另補助外聘帶領人及協同帶領人遠程交通費、場地費
                、器材租用費、印刷費、膳食費、子女臨時服務費用(
                含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育費)及雜費。
           (5)延長安置費: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新住民及其子女,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庇護安置者
              ,自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屆滿一個月次日起,補助
              申請單位延長安置費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最
              多補助六個月,並應依附件五格式辦理核銷。
           (6)安置房租補助:每案次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租金
              補助一人為新臺幣四千元,有攜帶未成年子女者,每月每
              一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最多補助子女二人),最高
              以三個月為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情
              況特殊可延長為六個月,並應附租賃契約及服務個案名冊
              辦理核銷。
          5.推動服務方案費:
           (1)志工保險、交通及誤餐費:運用志工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事件資訊諮詢或關懷慰問服務,內勤志工交通及誤餐費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外勤志工交通及誤餐費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補
              助二十一日為限;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
              百元。
           (2)辦理方案督導、個案研討會、成長團體及宣導活動費:補
              助授課鐘點費及督導鐘點費(補助之專業人員不得支領)
              、專案差旅費、出席費、場地費、印刷費、子女臨時服務
              費用(含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育費)及雜費。
           (3)個案外展服務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
              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並應依附件六、七格式辦理核
              銷。
           (4)律師諮詢費:每次出席依出席費基準支領,最高補助新臺
              幣六萬元,並應依附件八格式辦理核銷。
           (5)通譯費:依附件九格式辦理核銷。
           (6)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
              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得視需要補助往返
              機票費用,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
              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
              次為限,並應依附件十格式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辦理核銷
              。
          6.專案計畫管理費。
          7.雜費。

六、設籍前婚姻移民健保費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
    (二)補助原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之設籍前婚姻移民。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低收入戶,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全額。
          2.中低收入戶,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二分之
            一。

七、新住民家庭參加學習課程及宣導時子女臨時服務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市
            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
            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
            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應整合相關計畫之年度需求,每年以申請一次
            為原則。
          2.請領臨時酬勞費之受托子女與臨時人員(非居家托育人員)
            比例:受託之新住民子女為未滿二歲者,每收托五名兒童補
            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六名以上兒童補
            助臨時人員二名;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每收托幼兒八
            人,補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八人,以八人計,九名以上兒
            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者,每
            收托幼兒十五人,補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十五人者,以十
            五人計,十六人以上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
          3.請領臨時托育費之受托子女與托育人員比例:依相關托育法
            規辦理。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臨時托育費:應符合相關法規,並檢附托育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訂定相關托育之收退費基(標)準供參。
          2.臨時酬勞費。
          3.材料及用品費:依實際需求提列,並需註明單價及數量。
          4.場地租借費及廣告費:依實際需求提列。
          5.雜費。

八、文化交流活動及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市
            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
            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
            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藝文推廣:須能引導社會大眾以多元視角瞭解新住民;獎補
            助相關藝文創作及文化交流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其餘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2.補助辦理文學獎及其系列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3.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新住民之參與需具主體性,且提
            案單位需與該地之社區組織有所連結及整合;補助民間團體
            辦理多元文化推展計畫或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
          4.新住民母國文化教材研發及推廣教育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
            九十六萬元。
           (1)新住民參與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並具體說明新住民參與角
              色及分工執掌。
           (2)協力團隊至少需包含一所當地學校,並具體說明學校參與
              角色及分工執掌。
           (3)協力團隊之當地國民中、小學得透過直轄市、縣(市)政
              府申請本項計畫。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轄內相
              關教育資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擇優提出或核轉提出申請
              。
           (4)新住民母國文化教材研發:辦理資料蒐集及教材製作,透
              過與新住民之互動,蒐集其母國之文化元素並製作教材(
              如童玩、歌謠、童話故事、文學作品、風俗節慶、飲食文
              化及母國語言等)。
           (5)推廣教育活動:以研發之教材為基礎,培養新住民成為多
              元文化種子教師,與社區活動、學校課程活動結合,推廣
              多元文化教育(以往年度已研發製作教材者,申請時並應
              檢附教材)。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
          6.材料費。
          7.主持人費。
          8.演出費。
          9.出席費。
         10.審稿費。
         11.講師交通費。
         12.講師住宿費。
         13.場地租借費。
         14.場地布置費。
         15.器材租借費。
         16.膳食費。
         17.臨時酬勞費。
         18.交通租賃費。
         19.雜費。

九、辦理新住民與其家人參加多元文化及各類學習課程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市
            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
            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
            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課程以中文配合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緬甸語及柬埔寨
            語等通譯為原則。
          2.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及學員重複率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為
            原則。但延續或進階課程、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情形
            敘明理由,經審核通過,不在此限。離島或偏鄉地區每班期
            新住民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
            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3.新住民子女課後照顧服務計畫若與學校合作辦理者,應優先
            由學校循程序向教育部申請補助經費辦理;若須向本基金申
            請補助者,同一學校最多補助一次。
          4.民間團體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計畫每年最高補助二計畫(班期
            ),並不得向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5.新住民子女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除須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消極資格規定外,亦須符合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相
            關資格規定;且其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及逃生設備,應具
            備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並以兒童安全為首要考量。
          6.每一班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7.營隊計畫:為幫助學生充實假期生活,屬育樂活動,非為課
            業輔導;為展現個案效益,營隊辦理應主題明確及有連續性
            ;超過一週以上營隊,參與學員及地點相同者,課程規劃應
            無重複性;另營隊採全日性或半日性質,申請單位可因應新
            住民家庭或社區資源個案規劃。
          8.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含學經歷證明文件)
            及實施計畫。
          9.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十一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
          6.材料費。
          7.場地租借費。
          8.場地布置費。
          9.器材租借費。
         10.膳食費。
         11.臨時酬勞費。
         12.交通租賃費。
         13.講師交通費。
         14.講師住宿費。
         15.門票費。
         16.雜費。

十、新住民創新服務及參與社區發展服務計畫:
    (一)補助對象: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計畫內容應以辦理新住民參與各項社區精神倫理建設、加強
            活化社區、福利社區化、具公益性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
            等性質之活動。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計畫內容以新住民參與社區組織或社區內部具長期性及累積
            性之社區服務型計畫,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
          3.創新服務計畫內容係依在地特性及需求規劃,用以強化新住
            民與其子女優勢及發展,並掌握訓用合一精神,即兼具培力
            課程及延伸之實作服務方案。服務方式為辦理或參與各項福
            利社區化、具公益性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性質活動,
            不得有營利、販售行為,且實作服務時數應占計畫總時數三
            分之一以上。每一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
          6.材料費。
          7.場地租借費。
          8.場地布置費。
          9.器材租借費。
         10.膳食費。
         11.臨時酬勞費。
         12.交通租賃費。
         13.講師交通費。
         14.講師住宿費。
         15.雜費。

十一、辦理新住民相關權益之法律諮詢、服務或宣導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計畫內容以辦理有關新住民權益之法律課程、講座、宣導
              及提供新住民法律諮詢服務。
            2.課程或講座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及學員重複率不得高於
              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但延續或進階課程、離島或偏鄉地區
              ,得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經審核通過,不在此限。離島
              或偏鄉地區每班期新住民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
              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
              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通譯費。
            3.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校稿費。
            4.教材費。
            5.印刷費、配送包裝郵資費。
            6.材料費。
            7.場地租借費。
            8.場地布置費。
            9.器材租借費。
           10.膳食費。
           11.臨時酬勞費。
           12.交通租賃費。
           13.講師交通費。
           14.講師住宿費。
           15.雜費。

十二、宣導活動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宣導案:
            1.新住民性別暴力防治宣導。
            2.強化多元文化宣導。
      (三)補助原則:
            1.公告徵求之宣導申請案優先補助。
            2.全國性之宣導,計畫內容至少包括電子、平面、戶外等媒
              體類型,或含統包各類媒體通路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千萬元。
            3.直轄市、縣(市)性宣導活動方案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十六萬元。
            4.鄉(鎮、市、區)性宣導活動方案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十二萬元。
            5.全國性編印配送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宣導資料,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6.申請單位同一性質活動方案,每年補助二項為原則。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製作費。
            2.顧問費。
            3.來賓訪問費。
            4.演出費。
            5.場地、器材租借費。
            6.場地布置費。
            7.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校稿費。
            8.美編插圖設計費。
            9.電子、平面、戶外等媒體廣告及節目託播費。
           10.印刷費、配送包裝郵資費。
           11.光碟製作費。
           12.專案計畫管理費。
           13.雜費。
      (五)備註事項:
            1.宣導活動計畫截止收件日後,依不同主題召開初審專案會
              議,並籌組審查小組,由本會委員及外部專家學者三名擔
              任審查委員。
            2.影片宣導案內容應包含主題、呈現內容、製作手法、宣導
              通路、宣導頻道、宣導頻率、延展運用、效益評估、版權
              授予、經費分析、顧問群及演出對象等項目。
            3.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犯人權、涉及性別不平等、商
              業廣告或置入性行銷,並應避免有歧視、物化之情事;且
              應秉持客觀公正且真實之內容報導,並經多方查證,以維
              護個人、民間團體、相關機關及本基金之聲譽。
            4.媒體通路宣導案應結合相關資源,並提供電子檔予相關機
              關上網播出,增加推廣效益。
            5.媒體通路宣導案接受補助單位應參加期中及期末專案審查
              會議進行報告。

十三、強化辦理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計畫: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
      (二)補助原則:
            1.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
              局等一級機關)應將其財力等級、轄區新住民人口數、前
              年度執行概況、合作團隊、需求評估、計畫項目、執行方
              式、服務範圍、資源整合連結情形、具體執行績效評估、
              近期評核等級等列入申請計畫中。
            2.本計畫參考中央對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八條規定,依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
              七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五,
              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3.直轄市政府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七十四萬元;縣(
              市)政府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九十六萬元。
            4.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十一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
              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專業服務費:補助專業督導人員及專業人員(含申請補助
              單位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退休
              金費用),直轄市政府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三十四萬
              元,縣(市)政府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七十六萬元。
            2.業務費:含辦公費、差旅費等,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十四萬元。
            3.設施設備及修繕費:含基本電腦設備、電話、傳真、影印
              機、辦公桌椅、檔案櫃、會談桌椅、托兒設施設備及修繕
              費等,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修繕費按中央政
              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已核准補助相同之
              設施設備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請。
            4.場地租借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5.多元文化服務方案費:含教育訓練、座談會、個案研習與
              督導、研討會、團體督導、轉介服務、專業心理諮商等促
              進新住民與其家庭生活適應或輔導相關服務及方案。若服
              務方案內容涉及宣導者(含媒體或刊物等),補助經費合
              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且須遵循本基金宣導活動計
              畫備註事項相關規定。
            6.翻譯費及通譯費。
            7.專案計畫管理費:含個案資料建檔,最高補助核定補助總
              經費百分之五。
            8.雜費:每一服務方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9.縣(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
              業務費、設施設備及修繕費、場地租借費,不以最高補助
              額度為限。

十四、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教育訓練、督導訓練或其他專業
              訓練。
            2.每班期以不少於十五人及學員重複率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為原則。但延續或進階課程、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
              情形敘明理由,經審核通過,不在此限。離島或偏鄉地區
              每班期新住民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
              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
              三級規定。每班期基礎訓練或特殊訓練之教育訓練課程授
              課至少十二小時,課程應依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課程辦理。
            3.志工依法應施予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其課程應依中央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頒課程規定辦理,申請補助
              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實施計畫。
            4.每班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5.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十一格式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
              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印刷費。
            3.場地租借費。
            4.場地布置費。
            5.器材租借費。
            6.膳食費。
            7.交通租賃費。
            8.志工保險費。(每年度、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9.臨時酬勞費。
           10.講師交通費。
           11.講師住宿費。
           12.雜費。

十五、編製新住民照顧輔導刊物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編製鄉(鎮、市、區)規模之刊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六十萬元。
            2.編製直轄市、縣(市)規模之刊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百二十萬元。
            3.編製全國性刊物,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
            4.定期發行之新住民刊物。
            5.繁體中文譯為簡體中文、越南文、英語、印尼、泰國、緬
              甸、柬埔寨等語言版本。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印刷費。
            2.撰稿費。
            3.翻譯費。
            4.排版費。
            5.編輯費。
            6.廣告費。
            7.審稿費。
            8.郵資。
            9.編製刊物所需之相關電腦軟體,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
              元。
           10.數位平台租借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11.專案計畫管理費。
           12.雜費。
      (四)備註事項:
            1.刊物計畫截止收件日後,召開初審專案會議,並籌組審查
              小組,由本會委員及外部專家學者三名擔任審查委員。
            2.刊物編製計畫內容應包括主題、顧問群、呈現內容、版權
              授予、經費分析、效益評估、延展應用及宣導通路等項目
              。新編刊物,應附刊物出版設計稿;已出版刊物,應附刊
              物成品。
            3.刊物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犯人權、涉及性別不平等
              、商業廣告或置入性行銷,並應避免有歧視、物化之情事
              ;且應秉持客觀公正且真實之內容報導,並經多方查證,
              以維護個人、民間團體、相關機關及本基金之聲譽。
            4.刊物應提供 PDF等電子檔供相關機關上網運用,增加推廣
              效益。
            5.刊物計畫接受補助單位應參加期中及期末專案審查會議進
              行報告。
            6.為環保永續、節能減碳,儘量朝向數位化。

十六、輔導新住民翻譯人才培訓及運用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培訓課程及運用以中文與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緬甸
              語及柬埔寨語等通譯為原則。
            2.培訓課程每班期授課至少三十小時,每班期至少十人。但
              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每班期新住民
              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偏鄉地區比照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3.每一計畫培訓課程部分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通譯運
              用部分則依實際需求編列。
            4.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實施計畫。
            5.有關新住民子女華語補救教學通譯人員培訓及運用計畫補
              助對象限各地方政府(含教育局、處等一級機關),經彙
              整各學校需求後,以年度性計畫性質,每年申請一次統籌
              規劃申辦。
            6.計畫完成後,應依附件十一格式檢附培訓課程服務對象名
              冊及通譯服務紀錄清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授課鐘點費。
            2.撰稿費。
            3.教材費。
            4.印刷費。
            5.場地租借費。
            6.場地布置費。
            7.器材租借費。
            8.膳食費。
            9.交通租賃費。
           10.臨時酬勞費。
           11.講師交通費。
           12.講師住宿費。
           13.通譯費。
           14.雜費。

十七、婚姻移民入國(境)前之輔導計畫:
      (一)補助對象: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
      (二)補助原則:
            1.宣導政府對婚姻移民照顧輔導及相關法令說明,並發送相
              關宣導資料。
            2.積極蒐集婚姻相關資訊,提供政府參考。
            3.辦理入國前識字班輔導事宜。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國外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交通費實報實銷,住宿費每
              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元,雜費每人每日補助新
              臺幣六百元;委託旅行社辦理,團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四萬元。
            2.國內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限駐外館(處)輔導人員來
              臺觀摩、學習,交通費實報實銷,住宿費補助,比照第二
              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住宿費規定辦理,雜費每人每日最
              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3.資料印製費。
            4.場地租借費。
            5.電視教學器材費、輔導教具等設備費:核實報銷。國外每
              一館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授課鐘點費。
            7.撰稿費。
            8.教材費。
            9.場地布置費。
           10.器材租借費。
           11.膳食費。
           12.臨時酬勞費。
           13.專業服務費。
           14.專案服務費。
           15.專案計畫管理費。
           16.雜費。

十八、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研究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公告徵求之研究計畫優先補助,其他具有政策意涵及實務
              取向之研究計畫次之。
            2.經補助之研究計畫宜與民間團體合作。
            3.研究主持人接受政府委託研究案含本次不得超過二個,且
              其重疊期間以不逾四個月為原則。
            4.學術性之研究案不予補助,應向科技部申請補助。
            5.與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或國內博碩士論文重複之研究
              計畫,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每一計畫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零八萬元。一般性研究
              計畫以一年期為限;特定政策性研究專案,依內政部公告
              訂定,同一計畫期程最長為三年,每年以補助一至二件多
              年性研究計畫為原則;多年性研究計畫應按契約書規定(
              相關契約書由內政部另訂之),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申請
              撥款,以分年度撥付為原則。
            2.各項經費參照本基金補助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
              列(附件十二)。
      (四)備註事項:
            1.研究計畫徵件截止收件日後,依不同主題召開初審專案會
              議,初審專案會議各場次將籌組審查小組,由本會委員及
              外部專家學者二名擔任審查委員。
            2.針對受補助研究計畫,內政部得召開專案會議進行期中及
              期末報告審查,以每半年一次為原則;專案會議成員,由
              參與補助研究計畫案審查或期中報告審查之委員至少三人
              參加為原則,並依研究議題性質邀請本基金相關部會委員
              出席期中及期末報告審查專案會議,俾利研究主軸能切合
              實務需求。
            3.以調查法(如面訪、電話訪問、郵寄問卷等)進行之計畫
              ,應提供研究成果報告、資料讀我檔、空白問卷、過錄號
              碼簿(CODEBOOK)、電腦資料數據檔、資料欄位定義程式
              ( SAS、SPSS或其他統計程式)等及調查資料檔案利用授
              權書,供本會視需要自行或同意第三人不限地域、時間或
              次數,以重製、散布、傳送、發行或公開傳輸等任何方式
              利用,俾供檢索查詢。
            4.研究報告將上網公開閱覽。
            5.研究報告應印製八本,作為提供本會委員審查及核銷用途
              。

十九、新住民及其子女參與活化產業亮點計畫:
      (一)補助對象: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審查原則:
            1.亮點計畫應彰顯本基金致力於新住民自立自強及其子女培
              力、家庭和諧、社會多元尊重及輔導服務等精神。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跨局處及轄內相關資源,
              經通盤檢討評估後,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提出申
              請計畫;另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亦
              可通盤考量整體公私部門相關資源提出申請計畫。接受補
              助單位所提計畫不得重複申辦。
            3.本計畫宜透過公私部門跨界合作,依地區市場需求、產業
              特性或資源,以新住民及其子女之優勢或需求為基礎,提
              出具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創新亮點計畫(如新住民及其
              子女培力、自立計畫等)。所提申請計畫應包含合作團隊
              及相關資源整合連結情形、需求評估及任務分配、計畫項
              目與經費分配、執行範圍與進度、查核時點與內容、計畫
              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具體執行績效評估等。
            4.審查會議將衡量整體計畫之創意內涵(與本計畫精神密合
              度)、可執行性、未來發展潛力(地方承接延續性)等進
              行討論,並確認補助項目及金額。本計畫得進行期中及期
              末成果審查或期中輔導訪視。
            5.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零八萬元。計畫執行及補助範
              圍限於國內,國外部分不補助。但政策性或急迫性案件,
              不在此限。
            6.計畫審定後應與本會簽約,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
              、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
              等著作,應同意無償授權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為自由運
              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7.獲補助單位不得將本計畫之執行交付其他單位辦理,惟若
              有需專業分工之工作項目,須於提案計畫書中敘明分工項
              目及合作對象,並由審查會議委員審核其合理性。如未敘
              明而逕自交付其他單位辦理者,視為計畫執行之轉包,如
              經查證有轉包之行為,除立即解除契約且不得異議外,並
              須立即無償繳回全部補助款,且二年內不得再參與亮點計
              畫之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參照本基金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依實際需求提列。

二十、離島地區設籍前婚姻移民之緊急傷病患後送臺灣本島就醫計畫:
      (一)補助對象:離島地區之縣(市)政府。
      (二)補助原則:
            1.申請時間不受本基金審查時程限制,離島地區之縣(市)
              政府視實際情形,依需求案件發生起六個月內,向本基金
              提出申請。
            2.因受離島地區醫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設籍前婚姻移
              民緊急傷病之醫療照護服務,經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
              中心審查通過,進行空中轉診後送者之離島地區縣(市)
              政府,得依本原則申請該趟次之空中轉診後送就醫,所需
              實支航空器費用(不含自負額),自負額費用依各離島地
              區衛生局(衛生福利局)訂定之部分負擔辦法規定之。
            3.申請時應檢附設籍前婚姻移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4.離島地區縣(市)政府於計畫結束後,應依本基金補助作
              業要點相關規定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空中轉診航空器費用補助百分之九十五,
            設籍前婚姻移民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四)可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不限時間。
      (五)本項補助得依財務狀況,滾動檢討補助項目及基準。

二十一、辦理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研討會計畫:
        (一)補助對象: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
                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
                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
                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2.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1.辦理對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等意見交流。
              2.積極蒐集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相關資訊,提供政府參考
                。
              3.國內性研討會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國際性研討會(辦理地點限國內)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
                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出席費。
              2.撰稿費。
              3.印刷費。
              4.場地租借費。
              5.場地布置費。
              6.器材租借費。
              7.膳食費。
              8.專案差旅費。
              9.交通租賃費。
             10.臨時酬勞費。
             11.保險費。
             12.通譯費。
             13.翻譯費。.
             14.雜費。
        (四)應注意事項:
              1.研討會活動之規劃及安排,應依所定目標與實際需求,
                力求嚴謹及覈實,不得過於鬆散或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之
                項目。
              2.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3.研討會成果應印製八本,作為提供本會委員審查及核銷
                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