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宗教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專列梯次徵集至需用機關實
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立法理由〕 一、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
由需用機關辦理。
二、一般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已於本辦法第二條明確規範
,考量役期縮短及現行實務之訓練週期約在二星期以內,第二條所定
之訓練時間已得明確規範,爰無須再另行規定,乃刪除「三星期至十
三星期」等文字,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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