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部:負責綜合規劃督導事項。
  (二)訓練單位:負責訓練管理事項。
  (三)各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事項。

三、替代役之服勤單位為本部暨所屬各行政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等單位。

  貳、分配與訓練
四、替代役役男之專業訓練,選擇適當訓練機構辦理,期間一星期至十二
    星期。

五、替代役役男之分發,由訓練單位依業務需要、役男專長、基礎訓練成
    績、專業訓練成績及其他特殊因素作綜合評量辦理。
    前項基礎訓練成績比率,不得低於綜合評量總分數之百分之四十。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並定期實施在職訓練。

七、一般替代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本部審查核定為管理幹
    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勤單位應檢具事證,陳報本部解除其
    職務: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八、專業訓練、管理幹部訓練、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課程,由各訓練單位
    排定。
    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參、服勤
九、本部各類替代役役別共同性行政工作暨個別輔助性勤務內容,依附件
    之規定辦理,修正時,由替代役役男所屬之各服勤單位研擬,函報本
    部層轉內政部修正之。

十、服勤單位應編排役男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
    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替代役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
    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管)核
    准,其外出時段,由服勤單位訂定。

十一、替代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
      ,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前項放假日如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放假,於服勤單位待命服
      勤。
      前項服勤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
      數為原則,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十二、替代役役男准假,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肆、裝備
十三、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替代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各款規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經服勤單位向內政部申請核准出
      境。
      替代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者,服勤單位應即通報內政部。

十四、替代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以穿著制服為原則。

十五、替代役役男服勤及從事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
      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九點之輔助性工作勤務,並先
      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盡保管之責任。

  伍、膳宿
十六、替代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之房
          舍,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十七、替代役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
          包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陸、管理
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造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

十九、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依替代役役籍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
      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二十、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
      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且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伋身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將身
      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
      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二十一、服勤單位之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一般替代役男應負起照顧
        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心理諮商及輔導,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
        新進人員。

二十二、管理幹部對替代役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全責,疏於督導管理致役
        男發生違紀(法)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三、替代役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管理長官若有濫用權力、知法犯法者,加重懲處;若有表現優異
        、負責盡職者,由服勤單位自行議獎。

二十四、替代役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管)負責,除違反生活
        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
        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五、集中住宿役男,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
        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
        行為。

二十六、為激勵服勤役男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務
        督導。

二十七、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服勤
        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
        關究辦,並副知本部。

二十八、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
        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本部。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
        檢具相關書面文件,函送本部轉報主管機關辦理核定停役事宜。

二十九、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及重大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立即以
        電話或傳真向本部報告,並妥為處理,並由本部於二十四小時內
        通報內政部。

三十、服勤單位應造具主管機關所定表報,定期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完
      成報送作業。

三十一、替代役役男獎勵種類分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及獎狀。
        替代役役男懲處種類分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及
        輔導教育。

三十二、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
        於軍事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內政部或本部核給者
        ,不在此限。
        獎金之核給,個人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團體最高以新臺幣
        五萬元為限;有增給必要者,由內政部或本部核定。

三十三、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
            過,由訓練單位核定及執行。
      (二)罰薪: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
      (三)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並送請內政部
            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四、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
            服勤單位核定及執行。
      (二)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
      (三)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並送請內政部
            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五、替代役役男經實施輔導教育期滿後,由原服勤單位領回,並依輔
        導教育單位填製之考核表,實施個別輔導、訪談、家庭訪問或陪
        同轉介諮商。

三十六、替代役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部有關規
        定。

三十七、各服勤單位對替代役役男之獎懲,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或核定
        各項懲罰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部對於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
        懲處案件,應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處分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
        處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三十八、替代役役男對單位所給予罰站、罰勤、禁足、申誡之懲處不服時
        ,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言詞宣示或轉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
        面或言詞向服勤、訓練單位提起申訴。
        替代役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
        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部提出
        申訴;原懲處機關為本部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
        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柒、附則
三十九、服勤單位應設置專線電話或信箱,對役男之陳情、檢舉案件,應
        積極處理,善盡保密之責。

四十、服勤單位得視勤務性質或生活管理之需要,另訂相關規定,送本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