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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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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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部:負責綜合規劃督導事項。
(二)訓練單位:負責訓練管理事項。
(三)各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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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替代役之服勤單位為本部暨所屬各行政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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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分配與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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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替代役役男之專業訓練,選擇適當訓練機構辦理,期間一星期至十二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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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替代役役男之分發,由訓練單位依業務需要、役男專長、基礎訓練成
績、專業訓練成績及其他特殊因素作綜合評量辦理。
前項基礎訓練成績比率,不得低於綜合評量總分數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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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並定期實施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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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般替代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本部審查核定為管理幹
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勤單位應檢具事證,陳報本部解除其
職務: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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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訓練、管理幹部訓練、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課程,由各訓練單位
排定。
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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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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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各類替代役役別共同性行政工作暨個別輔助性勤務內容,依附件
之規定辦理,修正時,由替代役役男所屬之各服勤單位研擬,函報本
部層轉內政部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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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服勤單位應編排役男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
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替代役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
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管)核
准,其外出時段,由服勤單位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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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替代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
,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前項放假日如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放假,於服勤單位待命服
勤。
前項服勤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
數為原則,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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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替代役役男准假,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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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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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替代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各款規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經服勤單位向內政部申請核准出
境。
替代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者,服勤單位應即通報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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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替代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以穿著制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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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替代役役男服勤及從事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
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九點之輔助性工作勤務,並先
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盡保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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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膳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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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替代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之房
舍,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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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替代役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
包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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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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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造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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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依替代役役籍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
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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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
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且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伋身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將身
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
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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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服勤單位之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一般替代役男應負起照顧
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心理諮商及輔導,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
新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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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管理幹部對替代役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全責,疏於督導管理致役
男發生違紀(法)者,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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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替代役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管理長官若有濫用權力、知法犯法者,加重懲處;若有表現優異
、負責盡職者,由服勤單位自行議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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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替代役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管)負責,除違反生活
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
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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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集中住宿役男,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
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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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為激勵服勤役男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務
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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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服勤
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
關究辦,並副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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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
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本部。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
檢具相關書面文件,函送本部轉報主管機關辦理核定停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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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及重大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立即以
電話或傳真向本部報告,並妥為處理,並由本部於二十四小時內
通報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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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服勤單位應造具主管機關所定表報,定期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完
成報送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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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替代役役男獎勵種類分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及獎狀。
替代役役男懲處種類分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及
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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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
於軍事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內政部或本部核給者
,不在此限。
獎金之核給,個人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團體最高以新臺幣
五萬元為限;有增給必要者,由內政部或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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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
過,由訓練單位核定及執行。
(二)罰薪: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
(三)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並送請內政部
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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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
服勤單位核定及執行。
(二)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
(三)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並送請內政部
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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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替代役役男經實施輔導教育期滿後,由原服勤單位領回,並依輔
導教育單位填製之考核表,實施個別輔導、訪談、家庭訪問或陪
同轉介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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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替代役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部有關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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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服勤單位對替代役役男之獎懲,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或核定
各項懲罰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部對於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
懲處案件,應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處分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
處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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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替代役役男對單位所給予罰站、罰勤、禁足、申誡之懲處不服時
,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言詞宣示或轉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
面或言詞向服勤、訓練單位提起申訴。
替代役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
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部提出
申訴;原懲處機關為本部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
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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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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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服勤單位應設置專線電話或信箱,對役男之陳情、檢舉案件,應
積極處理,善盡保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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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服勤單位得視勤務性質或生活管理之需要,另訂相關規定,送本部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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