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050367591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第 5點、第7點、第9點、第18點至第20點、第28點、第30點、第33點、 第34點、第37點、第38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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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四、替代役役男之專業訓練,選擇適當訓練機構辦理,期間一星期至十二
    星期。

五、替代役役男之分發,由訓練單位依業務需要、役男專長、基礎訓練成
    績、專業訓練成績及其他特殊因素作綜合評量辦理。
    前項基礎訓練成績比率,不得低於綜合評量總分數之百分之四十。

七、一般替代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本部審查核定為管理幹
    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勤單位應檢具事證,陳報本部解除其
    職務: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九、本部各類替代役役別共同性行政工作暨個別輔助性勤務內容,依附件
    之規定辦理,修正時,由替代役役男所屬之各服勤單位研擬,函報本
    部層轉內政部修正之。

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造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

十九、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依替代役役籍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
      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二十、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
      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且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伋身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將身
      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
      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二十八、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
        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
        ,並副知本部。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
        檢具相關書面文件,函送本部轉報主管機關辦理核定停役事宜。

三十、服勤單位應造具主管機關所定表報,定期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完
      成報送作業。

三十三、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
            過,由訓練單位核定及執行。
      (二)罰薪: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
      (三)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並送請內政部
            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四、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
            服勤單位核定及執行。
      (二)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
      (三)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並送請內政部
            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七、各服勤單位對替代役役男之獎懲,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或核定
        各項懲罰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部對於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
        懲處案件,應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處分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
        處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三十八、替代役役男對單位所給予罰站、罰勤、禁足、申誡之懲處不服時
        ,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言詞宣示或轉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
        面或言詞向服勤、訓練單位提起申訴。
        替代役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
        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部提出
        申訴;原懲處機關為本部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
        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