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期折抵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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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辦理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期
    折抵相關作業,並利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申
    請及用人單位依循配合,以達作業順遂,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役男依相關法令規定,得申請折抵役期之項目及其日數計算方式,分
    述如下:
    (一)學校軍訓課程,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全民
          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依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
          備兵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分別按各學制,
          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其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八十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役男高中及大學軍訓課程折減合計不得逾
          三十日、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役男高中及大學軍訓課
          程折減合計不得逾十五日。
    (二)大專集訓時間,依大專集訓結業證書所載之集訓日數計算。
    (三)曾受各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依就讀軍事學校
          開立之退學、休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所載日數計算。
    (四)曾經徵集(通知)入營役男經驗退(退訓)者,依服役單位出
          具之驗退(退訓)證明書所載實際服役日數計算。

三、役男申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役期者,應先將
    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單位(無軍訓單位者送交教務單位
    )審查,經核對無誤,於成績單右下角加蓋印記,並載明成績合格課
    程時數及得折減日數後,再持向本署提出申請。

四、役男得於第一階段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檢附第二點所列相關折
    抵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折抵役期。本署完成審核後,將於役男役籍
    表(六)備註欄內加蓋章戳,註記役男折抵役期日數,並登錄於研發
    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

五、役男未於前點所定期間提出申請役期折抵者,得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
    ,檢附下列相關文件交由用人單位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第二點所列相關折抵證明文件一份。役男提出文件為影本時,
          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核與正本相符」,並應由役男本人簽章
          切結該文件確無偽照或變造。
    (二)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辦理役期折抵審查表(以下簡稱審查表
          )一式三份。
    (三)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正本及役男一吋相片一張(
          不可染髮、長髮、戴耳環、留鬍子)。

六、用人單位收受役男申請役期折抵相關證明文件後,應儘速完成文件查
    驗,並應特別注意於三日內以函文(參考範例如附件)掛號寄送上述
    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本署受理並完成審核後,將於審查表內註記役男折抵役期日數,並登
    錄於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另將核定之審查表一份函
    送用人單位轉交役男收存,一份(含相關審核資料正本)置於役籍資
    料袋並於封面登錄,一份由本署附卷歸檔。

八、役男於收受本署核定之審查表後,可至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
    理系統查詢確認折抵役期日數,如發現與申請或核定日數不符時,應
    即向本署反映,以利查明正確處理。

九、役男應特別注意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二十
    二條規定之申請時間,即役男於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屆滿二個月前申請
    折抵役期者(以用人單位函寄本署郵戳時間為憑),始得優先折抵其
    第二階段服役役期。如於上述期限後始提出申請者,將以折抵役男第
    三階段服役役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