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立法理由〕 明定本原則之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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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推動役男返鄉服務,貢獻所學回饋鄉里,彰顯替代役服務效能,爰
依役男志願辦理戶籍地分發,特訂定本分發作業原則。
〔立法理由〕 明定本原則之訂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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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發作業原則:需用機關應依下列事項順序辦理役男服勤單位(處所
)分發作業。
(一)家庭因素:役男家庭狀況合於「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
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並經核定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以於戶籍地
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二)特困條件: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
困難請調原則」規定者,得申請優先分發回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之
服勤單位(處所)服役。
(三)山地、離島及花東地區優先分發:需用機關得依業務需要,針對
山地、離島及花東地區之服勤單位(處所),以役男戶籍地或結
合專長條件規劃辦理。
(四)未符合上開條件者,由需用機關於完成專業訓練後,按役男志願
選填服勤單位(處所),依下列原則辦理分發作業:
1.以戶籍地之役男優先分發;逾額時,依訓練成績高低比序;成
績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2.未能依上開規定完成分發之役男,依其志願或訓練成績賡續辦
理分發作業。
3.分發成績之計算,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七條
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明定需用機關辦理役男服勤單位(處所)分發作業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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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戶籍地係指役男戶籍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為準。
(二)山地地區係指行政院核定之山地鄉(含山地原住民區)。
(三)離島地區係指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綠島鄉、蘭嶼鄉
及屏東縣琉球鄉。
(四)需用機關因勤務需求,得區分特殊專長類別(如專業證照等)並
依本分發作業原則辦理服勤單位(處所)分發。
〔立法理由〕 考量實務運作,爰明定其他注意事項,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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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原則得隨時補充修正之機制,以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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