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市)以下農會總幹事遴選評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及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四條
    規定訂定之。

二、農會總幹事之遴選工作,由內政部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
    農委會)組織遴選小組負責辦理。
    遴選小組由農委會中部辦公室主任為召集人,並由行政院秘書處、內
    政部、財政部、農委會法規委員會、輔導處、中部辦公室、第二辦公
    室、臺灣大學農學院、中興大學農學院、臺灣省農會各指派代表一人
    ,合計十一人組成。

三、農會總幹事遴選評審項目及其配分計分標準規定如下:
(一)學歷二十五分:
      1.獲碩士以上學位者二十一分。
      2.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者十九分。
      3.獲學士學位者十七分。
      4.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十五分。
      5.二年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十四分。
      6.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及格者十二分。
      7.高中(職)畢業或現任總幹事初(中)職以下學校畢業者十分。
      8.前七目學歷或考試,屬於農業科系者,按原標準另加四分,屬於
        法、商或管理科系者,按原標準另加三分。
(二)經歷二十五分:
      1.按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應採之年資,每年以一‧八分計算
        ,以十年為限。
      2.前目年資屬農會編制內人員者,每年另加0‧五分;屬機關、學
        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農民團體編制內人員之農業經歷者,
        每年另加0‧三分。
      3.曾參加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舉辦之農會業務
        有關之專業訓練一次達二週以上持有證書者,另加一分;四週以
        上持有證書者,另加二分。但以採計期間最長者一次為限。
(三)品德操守十分:
      1.由縣(市)政府根據候聘人於登記表所載有關資料及向候聘人原
        服務單位查詢所獲之具體資料,依附表所列標準初核評分後,連
        同資料送農委會提交遴選小組複核。
      2.縣(市)政府初核評分如高於九分或低於六分者,應檢具具體證
        件詳加敘明具體事蹟。
(四)工作表現十分:
      1.由縣(市)政府向候聘人原服務單位蒐集資料查證,以附表所列
        標準初核評分後,連同資料送農委會提交遴選小組複核。
      2.縣(市)政府初核評分如高於九分或低於六分者,應檢具具體證
        件詳加敘明具體事蹟。
(五)面談表現三十分:經核定准予登記之候聘人,由農委會以書面通知
      面談,並由遴選小組委員依下列項目分項計分:
      1.表達能力及儀態:包括言辭有無條理、言語是否清晰及體態是否
        端正、健康,最多給五分。
      2.專業知識:包括農業及農會有關知識,最多給十五分。
       <1>農業知識:指對農業生產、運銷、金融等知識及農村問題之瞭
          解。
       (2)農會知識:指對農會法規、會務、業務及財務之瞭解。
      3.工作抱負:包括工作意願及創見,最多給五分。
       (1)工作意願:指對服務農民之熱忱,或擔任農會工作之抱負。
       (2)創見:指對有關問題之改進創新、有無新穎構想及見地。
      4.判斷能力:就其言談、構想,研判其是否具有判斷能力,最多給
        五分。
      5.前四目面談表現之給分,以十八分至二十七分為原則,如核給分
        數高於二十七分或低於十八分時,遴選委員應將具體事實記錄於
        面談表現得分表。
  附表
  ┌─────┬────┬─────────┬─────┬──┐
  │候聘人姓名│        │出生   年  月   日│評      分│備註│
  ├─────┼────┼────┬────┼──┬──┼──┤
  │ 計分項目 │八分以上│七‧九分│五.九分│初評│複評│    │
  │          │        │-六‧0│以下    │    │    │    │
  │          │        │分      │        │    │    │    │
  ├─────┼────┼────┼────┼──┼──┤    │
  │品德操守  │情操高尚│尚能守分│行為失檢│    │    │    │
  │(十分)  │        │        │        │    │    │    │
  ├─────┼────┼────┼────┼──┼──┤    │
  │工作表現  │執簡馭繁│尚有條理│略有疏失│    │    │    │
  │(十分)  │        │        │        │    │    │    │
  ├─────┴────┴────┴────┴──┴──┤    │
  │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得分總計(二十分)                │    │
  ├──────────────────────────┤    │
  │縣、市長                                            │    │
  │                                                    │    │
  │                                                    │    │
  │                                      核章          │    │
  └──────────────────────────┴──┘
  附註:品德操守與工作表現縣(市)政府初核計分如高於九分或低於六
        分者,應檢具具體證件,並在備註欄詳加敘明具體事蹟。

四、縣(市)政府辦理第三點有關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初核之計分,應由
    縣(市)長邀請當地縣農會及縣(市)政府農業、財政及警察等單位
    主管組織小組為之。其初核評定分數並應於農委會辦理候聘人面談以
    前,報送農委會複核評定。
    縣政府辦理縣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工作表現及品德操守初核評分時,
    縣農會代表應迴避之。

五、依遴評選審結果,由農委會依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有關規定,將遴選
    合格之候聘人名冊,送縣(市)政府轉交各該農會理事會聘任。

六、本要點所定之有關書、表等格式,由內政部委託農委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