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職掌,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現任農會總幹事外 ,其評審項目及配分規定如左: 一、學歷二十五分。 二、經歷二十五分。 三、品德操守十分。 四、工作表現十分。 五、面談表現三十分。 前項評審作業要點,縣(市)以下農會由省(市)政府擬定,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後行之;省(市)以上農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