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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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縣(市)以下農會總幹事遴選評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8日

制定依據

1. 農會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8年08月12日
  本法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職掌,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2.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中華民國077年11月04日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現任農會總幹事外
  ,其評審項目及配分規定如左:
  一、學歷二十五分。
  二、經歷二十五分。
  三、品德操守十分。
  四、工作表現十分。
  五、面談表現三十分。
  前項評審作業要點,縣(市)以下農會由省(市)政府擬定,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後行之;省(市)以上農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