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
依本條例規定領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營業者,依第三十二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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