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更正登記,於辦理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之公告 時,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已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爰修正條文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