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工務(建設)單位與地政單位之聯繫配合,適時厘正地籍資料
,並利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之查估,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
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二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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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都市計畫樁,該管直轄市
或縣市工務(建設)單位應於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八個月內釘立
並依法公告確定後,將樁位坐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交地政單位
。本要點訂頒前,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尚未將都市計畫樁有關資
料送交地政單位或原釘樁位錯誤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即訂定
清理計畫積極辦理都市計畫樁釘交或更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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