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前言
    加強公共工程品質之管理,提升工程建設之品質、建立有效之品質管
    理系統,實有必要性。為期使參與實際工程施工任務之所有成員,均
    能體認工程品質之重要性,在施工過程中,即當以系統化之管理,有
    效之管制步驟,注意施工品質,使完成之工程建設品質完善,達到規
    範標準及要求。
    針對國內工程品管過程之缺失,訂定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查
    證系統、工程施工查核共三個層次之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其架構
    如附圖。

二、施工廠商負責之品質管制系統
    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應由施工廠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於工程
    開工前施工廠商應依工程之特性及合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製作施
    工圖,訂定施工要領,提出品質計畫,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各項工程
    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以及建立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俾便各級施工人員熟習圖說規範及各項品管作
    業規定,以落實品質管制。
    (一)成立品管組織
          施工廠商應設立專責之品管組織,選派適當之人員負責執行品
          質計畫,準備各種品管表單,推動各項品管工作,以確保施工
          作業品質符合規範要求。
    (二)訂定施工要領
          施工廠商應視工程需要於施工前對模板、鋼筋、混凝土、鋼骨
          、基礎、砌造、塗裝等各項作業分別訂定其施工要領,說明工
          程概要、品質要求、施工進度、材料機具之使用、施工步驟及
          安全措施等,使施工人員充分瞭解各項作業之品質需求及施工
          方法,並能掌握工作重點。
    (三)訂定施工品質管理標準
          施工廠商應建立模板、鋼筋、鋼骨、混凝土、基樁、連續壁、
          防水等各項工程之品質管理標準,說明工程各階段中應納入管
          理之項目與管理之標準,檢查之時期、方法及頻率,不合標準
          時之處置等,作為執行品管工作時之準據,使工程能確實依照
          規範要求施作。
    (四)訂定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
          施工廠商應依據契約對工程使用之鋼材、五金、門窗等各種材
          料及混凝土等各項作業,訂定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表,
          對其檢驗適用範圍、檢驗方法、設備、時機及檢驗紀錄等加以
          規定,並由品管人員負責各項檢驗程序的執行,以確保使用之
          材料及各個作業項目均能符合品質要求。
    (五)訂定自主檢查表
          施工廠商應就鋼筋紮配、模板組立、鋼骨焊接、混凝土澆置、
          玻璃安裝等各項作業,訂定自主檢查表,標明工程作業過程的
          重點及最可能產生問題的地方,由工地現場工程師或領工按表
          逐項進行檢查,俾能及早發覺施工之缺失並予矯正,而不致有
          所遺漏。
    (六)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施工廠商應對工程契約規範、施工圖說、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
          驗、自主檢查紀錄等品質相關文件妥為保存,建立制度化管理
          系統,以作為評估品管績效之準據。

三、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及監造單位負責之品質查證系統
    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主辦機關、專
    案管理單位或監造單位應建立施工品質查證系統,成立監造組織,訂
    定監造計畫,執行監督施工及材料與設備之抽查(驗)作業,並對抽
    查(驗)結果留存紀錄,檢討成效及缺失,經由不斷的修正改善,達
    成全面提升工程品質之目標。
    (一)建立監造組織
          監造單位應於現有之監造體系內,建立監造組織,訂定工作職
          掌,以利施工品質查證工作之推展。
    (二)訂定監造計畫
          監造單位應視工程特性訂定監造計畫,其內容除包含施工計畫
          審查作業程序、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外,並依工程性質類別
          訂定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作為
          品質查證工作之準則,以確保施工品質。
    (三)查證材料及設備
          監造單位應依據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規定,對施工廠商
          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
          日期予以查證,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確認,期使進場之材料
          及設備能符合契約規定,查證之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
          驗紀錄表,如有缺失,應即通知施工廠商負責改善。
    (四)查證施工作業
          監造單位應根據施工抽查程序及施工抽查標準之規定對鋼筋組
          立、鋼骨焊接、混凝土澆置等施工作業,按施工抽查標準表之
          內容,藉目視檢查、量測等方式實施查證簽認之工作,以確認
          施工作業品質符合規定,其查證結果應填具施工抽查紀錄表,
          並通知施工廠商改善缺失。
    (五)紀錄建檔保存
          監造單位應對各類證明文件、試驗紀錄及施工抽查紀錄表,留
          存紀錄建檔保存,除做為工程驗收之憑證外,亦可提供後續工
          程訂定監造計畫之參考。
〔立法理由〕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
    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機
    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
    服務項目擇定之:……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故專案管理係機關將其公共工程之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委託廠
    商辦理,為代表機關執行施工品質查證作業。
二、綜上,考量專案管理單位在本制度中尚無定位,為避免其權責與其他
    公共工程團隊產生混淆,爰修正序文,明確將其納入施工品質查證系
    統負責對象。

四、工程施工查核
    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工程主管機關可採行工程施工
    查核,以客觀超然的方式,依適當之查核基準,評定品質優劣等級。
    查核結果可供作為主辦機關考評之依據,並可作為改進施工廠商品管
    作業及評選優良廠商之參考,藉以督促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
    商落實品質管理,達成提升工程品質的目標。
    施工查核之作業方式重點說明如下:
    (一)辦理公共工程施工查核,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工程施工查核小
          組,選擇適當之查核對象,並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實施查核。
    (二)施工查核之內容以主體工程之品質為主,並包含進度、安全衛
          生及環境之管理績效。由查核人員依據查核參考基準,以客觀
          之方式對工程品質及進度予以評分。
    (三)查核作業係由查核人員自公共工程中選擇適當工程項目進行查
          核,並以隨機抽樣方式選取檢查點,以目視檢查或簡易工具量
          測方式進行,並查核品管紀錄資料,藉資評定工程品質之優劣
          及品管作業之嚴謹性。
    (四)依據施工查核成果,對負責承辦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
          廠商予以適當獎懲,以督促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加
          強施工品質管理,落實品管作業。

五、結論
    公共建設工程品質之水準可謂衡量國家開發程度之指標,隨有關單位
    參考本制度所列各項作法並確實執行以來,我國公共建設工程品質之
    水準已躋身已開發國家之林。為提升我國公共建設工程品質,各有關
    單位應持續推動公共工程施工品管制度,實施工程施工查核,並參考
    本制度所列各項作法,建立管理體系並確實執行,以改善品質管理,
    提升工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