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依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之事業廢棄物不含有害廢棄物。
三、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
  (一)甲級:由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所
    產生之各類事業廢棄物,即各類營建廢棄物。
  (二)乙級:各類營建廢棄物中之營建混合物、廢瀝青混凝土、廢木材
    (屑)、廢鐵、廢玻璃、廢單一金屬、廢塑膠、廢橡膠等。
四、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數量:
  (一)甲級:無限制。
  (二)乙級:每月不得逾二萬立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