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14日

制定依據

1.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1日
  共同清理機構之級別及條件如下:
  一、甲級: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二公頃以上。
  (四)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乙級:應具備資格條件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零點五公頃以上。
  (四)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