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清理機構之級別及條件如下: 一、甲級: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二公頃以上。 (四)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乙級:應具備資格條件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零點五公頃以上。 (四)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