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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三條之四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

二、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或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之專
    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
        或法人團體。
  (二)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
  (三)置有大學以上畢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二以上。
  (四)設有能夠容納二十人以上進行評定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
  (五)設有能使評定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網路)化環境。
  (六)申請評定項目能邀集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學者專家十人以上
        組成評定小組。
  (七)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不影響評定作業之公正性。
        前項第六款之學者專家,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依本要點指定
        之評定專業機構。

三、具有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條件者,得備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及條件證
    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指定為評定專業
    機構。
    前項之指定有效期限為三年,評定專業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重新指定。

四、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評定專業機構之指定及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
    之學者專家之認可,得邀集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及相
    關之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

五、申請指定單位經評選委員會評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
    。

六、依第三點第一項檢附之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屬性介紹。
  (二)專責人力配置說明。
  (三)評定小組組成及人員邀集情形說明。
  (四)詳細之評定作業流程。
  (五)詳細之評定作業時程管制方式。
  (六)可提供申請人之諮詢服務方式。
  (七)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或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評定
        作業要點草案。
  (八)可提供之會議場所等硬體設備。
  (九)可提供之資訊電子化設備。
  (十)收費標準。
        前項第四款之評定作業流程應載明各申請案參與審查之評定小組
        學者專家最低人數。

七、經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廢
    止其指定:
  (一)應具備之人員或設施設備不足,未依規定補足者。
  (二)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影響評定作業之公正性者。
  (三)未依規定或收費標準執行業務經查屬實者。
  (四)評定小組學者專家之變更未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同意者。

八、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之學者專家認可,得邀
    請國內各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推薦,經第四點之評選委員會
    評選通過後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