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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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中華民國092年08月19日
  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
  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
  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
  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前項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
  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之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格式、應記
  載事項、得免適用之條文、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另定之。
  第二項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
  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特別用途之建築物專業法規另有規定者,各該專業主管機關應請中央主
  管建築機關轉知之。
  左列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
  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如檢具建築物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
  一、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
      類組 H-2組使用者,不受此限。
  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0、000平方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前項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應記載事項、認可程序及其他
  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二項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
  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