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興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之綠建
築,建立舒適、健康及環保之居住環境,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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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綠建築標章:指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合法之建築物,經審查通
過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報本部核定取得之標章。
(二)候選綠建築證書:指尚在規劃設計中、或施工中之建築物,經審
查通過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報本部核定取得之證書。
(三)綠建築標章申請人:為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服務人。
(四)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指建造執照上登記之起造人。
(五)標章使用人:原申請人通過審查取得標章者。
(六)候選證書使用人:指原申請人通過審查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者。
(七)分級評估:依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訂定之分級評估方法,評定
之綠建築等級。該等級按優良程度,依次為鑽石級、黃金級、銀
級、銅級及合格級等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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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依建築法規定適用地區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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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為執行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審議及管理,得委
託或指定公益法人為執行單位辦理之,其雙方有關之權利義務,另以
契約訂之;執行單位應組成綠建築委員會審議,其設置要點由執行單
位訂之,報本部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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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之基準及應取得之指標項目,說明
如下:
(一)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審查基準,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
出版之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
(二)申請審查之建築物應至少通過四項指標,且包括「日常節能」及
「水資源」二項門檻指標在內。
(三)另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專章規定之建築物,須取
得審查通過之指標項目,從其規定辦理。
(四)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綠建築委員會研議,做
成結論補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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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作業要點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其標章與
候選證書之規格、製作、置放及使用,應依綠建築標章申請使用須知
辦理。申請使用須知得由執行單位擬訂,送本部循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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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綠建築標章之圖樣,指由本部建築研究所製作並依法註冊,如附件一
。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者,本部除公告該冒
用者及建築物名稱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追究刑
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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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綠建築標章及其證書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名稱、建
築物概要、有效期間及符合指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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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綠建築標章及其證書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三個
月以內得申請繼續使用,使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該候選綠建
築證書自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後自動失效。
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申請繼續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
亦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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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檢具下列文件,並向執行單
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審查報告書三份、電子檔一份。
(二)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三)標章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若為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及管理服務人,應提出住
戶委託管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五)評估說明書、圖或其他特殊案件應備之文件。
(六)權利義務約定書一式五份(正本二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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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執行單位受本部委託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受理申請案件之審查,並提供准駁之建議。
(二)辦理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權利義務約定書簽訂及終
止事項。
(三)追蹤使用管理。
(四)證書之補、換發。
(五)協助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之諮詢服務。
(六)有關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制度研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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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部或執行單位審核相關文件,必要時得邀專家、學者或相關機構
會同標章申請人赴現場實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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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執行單位受理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時,應與申請人簽
訂權利義務約定書,俟簽訂完畢後,始得收件掛號。
申請案件審查完竣經本部核定後,執行單位應於核定日起七日內通
知申請人。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後續使用仍應遵守
約定書內容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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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執行單位受理案件之審查時間規定如下:
(一)受理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二十二日內審查完
竣,並提出准駁建議報本部核定。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作業流
程圖,詳附件二。
(二)受理綠建築標章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五十日內審查完竣,並
提出准駁建議報本部核定。綠建築標章審查作業流程圖,詳附
件三。
預審作業時尚須補正相關文件者,執行單位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三
十日內補正完成;如因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補正完成時,得檢
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
過三十日。屆期仍未補正完成者,應予以退件。
前項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時間,不含申請人補正之作
業時間及展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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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收費基準,得由執行單位擬訂
報本部循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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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案件,於施工過程期間,若有任何變更,均
應由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檢附相關書圖文件,送執行單位同意
核備。
另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物,其建築物後續使用,若有任何變更,
得由標章使用人,檢附第十點規定相關書圖文件,向執行單位申請
審查通過,報本部核定後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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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標章使用人或候選證
書申請人得敘明事由並加具證明,向本部或執行單位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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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部或執行單位對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得
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察,查核結果若未符標章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
指標項目,執行單位應促其一個月內改善,如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
合審查通過之指標效益者,執行單位得通知使用人或申請人終止權
利義務約定書及標章或候選證書之使用,並應報本部備查後於綠建
築標章網站(http://www.abri.gov.tw)公告撤銷其綠建築標章或
候選綠建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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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權利義
務約定書之終止事由:
(一)使用人或申請人申請終止權利義務約定書。
(二)使用人或申請人解散或歇業。
(三)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其建築執照經主
管機關撤銷或註銷。
(四)以詐偽方法或不實文件資料送審。
(五)其他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
如有上述情事發生,本部或執行單位應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或申請人
終止權利義務約定書,並由執行單位報本部備查後於綠建築標章網
站(http://www.abri.gov.tw)公告撤銷其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
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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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綠建築標章與候選綠建築證書之申請、准駁情
形及訂約之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名稱、抽查等事項,彙報本部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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