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
人民申請提供之。」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
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
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
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
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五、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
二、資訊公開方式:
(一)山坡地住宅社區之水土保持設施或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法令其停止使用者,該管政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條規定,
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其主動公開方式依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 8條規定辦理。
(二)非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勒令停止使用之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之資
料,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其申請方式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規定,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之政府資訊
內容要旨及件數,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等,向該管申請提供政府
資訊。
(三)有關民眾查詢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資訊之作業程序,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