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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二)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三)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議暨辦
        理原則。
  (四)內政部98年 9月23日台內秘字第0980177992號函。

二、目的:
  (一)落實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實務,提升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施政效能。
  (二)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三)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提升國家公園環境教育、保育研究及遊憩
        服務之行政效率及品質。
  (四)提升國家公園之夥伴關係,共創公私協力新環境。

三、實施對象: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四、實施範圍:管理處業務計畫委託民間辦理業務項目分為委託研究及委
    託辦理。
  (一)委託研究案:凡具有研究性質之委託計畫案,應依「內政部委託
        研究計畫作業規定」及「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年度委
        託研究計畫先期審議暨辦理原則」研提 Y+ 2年(例如本年度為
        98年, Y+ 2則為 100年)委託研究計畫,送本署辦理先期審議
        作業,並依「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先期審議暨辦理原則」執行。
  (二)委託辦理案預算金額新台幣50萬元(含)以上之計畫案者(工程
        規劃設計監造除外),應配合本署作業期程研提計畫俾進行審議
        。
  (三)預算金額低於新台幣50萬元之計畫案,如管理處認定性質屬重大
        及重要者,請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有關委託研究、委託辦理計畫性質之界定,請參考附錄檢查表。

五、推動機制:
  (一)為綜整督導各管理處委託案辦理工作,由本署國家公園組統籌辦
        理相關事宜。
  (二)各管理處委託辦理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提本署協助解決。
  (三)各管理處所提同類型計畫達 2項以上者(如數位典藏計畫等),
        應整合及統籌規劃推動,並指定 1個管理處主辦,並督導管理處
        業務辦理事宜,避免資源重複浪費。

六、作業程序:
  (一)各管理處應通盤檢討分析經營管理課題及目標,針對適合委託辦
        理計畫之業務,逐案研提計畫書、預算分析表,並評估可行性及
        預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於 Y年度研提 Y+ 1年之委託辦理計
        畫(詳附表 1、附表 2),並報請本署併 Y+ 2年委託研究案審
        議。
  (二)各管理處於 Y年度遇有緊急或上級機關臨時交辦必須委託辦理者
        ,且預算金額50萬以上或性質重要者,須函送計畫書到署核備後
        方能招標辦理。
  (三)各管理處之委託辦理計畫,應於計畫完成 1個月內,將成果上網
        ,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相關規定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依既有規
        定辦理。

七、管制考核:
  (一)各管理處應依內政部研考資訊系統研究發展知識平台之相關規定
        ,於各委辦案上網公告及結案後進行登錄;必要時本署得要求各
        管理處隨時提報辦理進度。
  (二)為期瞭解各管理處推動業務委託辦理情形,得由本署邀請相關學
        者、專家實施評鑑,並得併同年度國家公園督考辦理。

八、注意事項:
  (一)委託計畫若具環境監測性質,其類型與編列原則如下:
        1.自然資源定期調查:以指標物種(例如鳥類、蝶類等)或焦點
          物種(如櫻花鉤吻鮭等)為對象之監測,原則上每 3至 5年進
          行 1次,計畫年期以 1至 3年為原則,得視實際情況調整;若
          屬例行性觀察記錄、無需特殊技巧或工具者,宜由管理處自行
          執行。
        2.資源特色型監測:以範圍內特色資源(如火山、濕地等)為對
          象之監測,原則上地質類監測每 5至10年進行 1次、物種棲地
          每 2至 5年進行 1次,計畫年期以 1至 3年為原則,得視實際
          情況調整;若屬例行性觀察記錄、無需特殊技巧或工具者,宜
          由管理處自行執行。
        3.任務型監測:包含但不限於具有特殊學術意義或以焦點議題為
          對象之監測(如瀕臨滅絕或受威脅物種或外來入侵種),亦包
          括新劃設範圍、地形地物變遷、災害等,事件發生或發現時立
          即規劃辦理,計畫年期視實際情況而定。
  (二)由各管理處自行辦理可獲較高效益之業務,不可以委託計畫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