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二)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三)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議暨辦
理原則。
(四)內政部98年 9月23日台內秘字第09801779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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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落實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實務,提升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施政效能。
(二)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三)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提升國家公園環境教育、保育研究及遊憩
服務之行政效率及品質。
(四)提升國家公園之夥伴關係,共創公私協力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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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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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範圍:管理處業務計畫委託民間辦理業務項目分為委託研究及委
託辦理。
(一)委託研究案:凡具有研究性質之委託計畫案,應依「內政部委託
研究計畫作業規定」及「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年度委
託研究計畫先期審議暨辦理原則」研提 Y+ 2年(例如本年度為
98年, Y+ 2則為 100年)委託研究計畫,送本署辦理先期審議
作業,並依「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先期審議暨辦理原則」執行。
(二)委託辦理案預算金額新台幣50萬元(含)以上之計畫案者(工程
規劃設計監造除外),應配合本署作業期程研提計畫俾進行審議
。
(三)預算金額低於新台幣50萬元之計畫案,如管理處認定性質屬重大
及重要者,請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有關委託研究、委託辦理計畫性質之界定,請參考附錄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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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機制:
(一)為綜整督導各管理處委託案辦理工作,由本署國家公園組統籌辦
理相關事宜。
(二)各管理處委託辦理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提本署協助解決。
(三)各管理處所提同類型計畫達 2項以上者(如數位典藏計畫等),
應整合及統籌規劃推動,並指定 1個管理處主辦,並督導管理處
業務辦理事宜,避免資源重複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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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程序:
(一)各管理處應通盤檢討分析經營管理課題及目標,針對適合委託辦
理計畫之業務,逐案研提計畫書、預算分析表,並評估可行性及
預期效益,擬訂實施時程,於 Y年度研提 Y+ 1年之委託辦理計
畫(詳附表 1、附表 2),並報請本署併 Y+ 2年委託研究案審
議。
(二)各管理處於 Y年度遇有緊急或上級機關臨時交辦必須委託辦理者
,且預算金額50萬以上或性質重要者,須函送計畫書到署核備後
方能招標辦理。
(三)各管理處之委託辦理計畫,應於計畫完成 1個月內,將成果上網
,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相關規定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依既有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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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制考核:
(一)各管理處應依內政部研考資訊系統研究發展知識平台之相關規定
,於各委辦案上網公告及結案後進行登錄;必要時本署得要求各
管理處隨時提報辦理進度。
(二)為期瞭解各管理處推動業務委託辦理情形,得由本署邀請相關學
者、專家實施評鑑,並得併同年度國家公園督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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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項:
(一)委託計畫若具環境監測性質,其類型與編列原則如下:
1.自然資源定期調查:以指標物種(例如鳥類、蝶類等)或焦點
物種(如櫻花鉤吻鮭等)為對象之監測,原則上每 3至 5年進
行 1次,計畫年期以 1至 3年為原則,得視實際情況調整;若
屬例行性觀察記錄、無需特殊技巧或工具者,宜由管理處自行
執行。
2.資源特色型監測:以範圍內特色資源(如火山、濕地等)為對
象之監測,原則上地質類監測每 5至10年進行 1次、物種棲地
每 2至 5年進行 1次,計畫年期以 1至 3年為原則,得視實際
情況調整;若屬例行性觀察記錄、無需特殊技巧或工具者,宜
由管理處自行執行。
3.任務型監測:包含但不限於具有特殊學術意義或以焦點議題為
對象之監測(如瀕臨滅絕或受威脅物種或外來入侵種),亦包
括新劃設範圍、地形地物變遷、災害等,事件發生或發現時立
即規劃辦理,計畫年期視實際情況而定。
(二)由各管理處自行辦理可獲較高效益之業務,不可以委託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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