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8條及第10條規定,以93年
    11月11日農授防字第0931484587號公告入侵紅火蟻為特定疫病蟲害種
    類;同法第8條之1規定,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經實施防治
    ,仍無法遏止蔓延者,其所有人、管理人應即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報告。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之紅火蟻防治督導權
    責分工表及中央防治紅火蟻工作會報指示,為促進領得建造(雜項)
    執照之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特訂定本作業流程(如附圖
    )。

三、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標準作業流程
    如下:
  (一)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應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註 1)檢查有
        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
        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附表 1),並於施工計畫書載
        明是否已辦理入侵紅火蟻檢查工作。起造人於申報開工時,併同
        檢附「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
        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二)已施工之建築物,承造人之工地主任應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
        及蟻穴,並將檢查結果記錄於施工日誌中。
  (三)新北市、桃園縣及新竹縣主管建築機關應定期抽查轄內紅火蟻普
        遍發生地區(註 2)之已領得建築(雜項)執照之建築基地有無
        紅火蟻入侵情形。
  (四)依前三款檢查發現疑似有入侵紅火蟻之情形時(如地表出現明顯
        小土丘狀的蟻丘或十公分以上蟻塚,紅火蟻並具明顯攻擊性,尾
        端螫針具有毒性,叮咬後會感受火灼傷般疼痛),由承造人採取
        疑似入侵紅火蟻樣本以快遞送至當地農業改良場或國家紅火蟻防
        治中心(註 2)鑑定,同時通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五)經確定入侵紅火蟻後,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登錄,並由承造人
        於紅火蟻塚旁插上警告牌及圍起封鎖線並執行入侵紅火蟻監測防
        防治處理措施,必要時請當地防檢機關、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協
        助指導監測防治方法。如非入侵紅火蟻,則通報當地主管建築機
        關解除列管。
  (六)經確定入侵紅火蟻後,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檢附資料移請防檢機
        關依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辦理。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通報或內政部(營建署
        )轉知之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案,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是否
        屬領得建造(雜項)執照之建築基地,如屬領得建造(雜項)執
        照之建築基地者,會同承造人現場查勘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列管案件期間,承造人於每次申報勘驗及申請使用執照時,併同
        檢附「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
        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勘驗現勘時併同檢視該建築基地紅火蟻
        防治情形,並於每年 2、 5、 8、11月15日前,將辦理情形填具
        「○○縣(市)政府--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
        火蟻列管案件辦理情形統計表」(附表 2)送內政部(營建署)
        。
  (十)蟻患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或國家紅火蟻防治中
        心確認解除管制後,由當地縣(市)政府通知內政部(營建署)
        。
註:1.依營造業法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免置工地主任者,由專任工程人
      員或指定專人為之,土木包工業由負責人為之。
    2.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電話:0800-095-590、地址:10673 臺北市
      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 113巷27號、網址:http://www.fireant.tw/
      )。
    3.入侵紅火蟻之監測防治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布之紅火蟻標準作業
      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