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於九十八年十二
月一日修正發布施行,放寬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申
請來臺觀光採雙軌制,爰訂定本作業程序,以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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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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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
(一)赴國外留學學生。
(二)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
(三)旅居國外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
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
(四)旅居國外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隨行旅居國外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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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備文件: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以繁體中文字填妥個人資料、檢附照片、
大陸護照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若係委託旅行社代申請應蓋公司
大小章)。
(二)旅客名單。
(三)資格證明文件。
(四)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五)大陸護照(須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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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方式及流程:(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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