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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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大陸人士申請來臺觀光雙軌制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6日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
  動,應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入
  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並由旅行業負責人擔任保證人:
  一、團體名冊,並標明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二、經交通部觀光局審查通過之行程表。
  三、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四、固定正當職業(任職公司執照、員工證件)、在職、在學或財力證
      明文件等,必要時,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大陸地區
      帶團領隊,應加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
  五、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影
      本。
  六、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之組團契約。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
  動,應檢附下列文件,送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
  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駐外館處於審查後交由經交通部觀
  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其符合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者,
  並得由駐外館處審查後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駐外館處有入出國及
  移民署派駐入國審理人員者,由其審查;未派駐入國審理人員者,由駐
  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
  一、旅客名單。
  二、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三、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四、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或香港、澳門核發之旅行
      證件影本。
  五、國外、香港或澳門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影本、現住地永久居留權
      證明、現住地依親居留權證明及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金融
      機構存款證明、工作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檢
  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之文件及大陸地區所發尚餘
  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影本,交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
  之旅行業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旅行業或申請人未依前三項規定檢附文件,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應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