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參考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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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參考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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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設置參考基準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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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直轄市及臺中市警察局│(一)參照「警察機│
│、│    以人口每三百五十人設│    員額設置標準│
│人│    置員額一人。        │    」及考量都會│
│口│(二)省轄市(不含臺中市)及│    區警力實際需│
│因│    甲種編制縣警察局以人│    求。        │
│素│    口每五百人設置員額一│(二)依據內政部戶│
│  │    人。                │    口統計月報,│
│  │(三)其他各縣警察局以人口│    以前一年十二│
│  │    每七百人設置員額一人│    月底統計數據│
│  │    。                  │    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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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直轄市警察局        │(一)參據「臺灣省│
│、│  1.未滿二百平方公里者,│    各縣市政府員│
│面│    增置員額六十人。    │    額設置基準」│
│積│  2.二百平方公里以上者,│    第五條第二款│
│因│    增置員額八十人。    │    規定,爰增列│
│素│(二)省轄市警察局        │    轄區面積為考│
│  │  1.未滿一百平方公里者,│    量因素。    │
│  │    增置員額三十人。    │(二)面積因素除幅│
│  │  2.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    員大小外,亦│
│  │    增置員額四十人。    │    將離島之特殊│
│  │(三)縣(不含離島)警察局  │    性及相互支援│
│  │  1.未滿一千五百平方公里│    之可能性入考│
│  │    者,增置員額四十人。│    量,酌予提高│
│  │  2.一千五百平方公里以上│    配置基數。  │
│  │    未滿二千一百平方公里│(三)離島各縣警察│
│  │    者,增置員額六十人。│    局係指澎消縣│
│  │  3.二千一百平方公里以上│    門縣及連江縣│
│  │    者,未滿三千五百平方│    警察局。    │
│  │    公里者,增置員額一百│(四)依據內政部地│
│  │    五十人。            │    政統計月報,│
│  │  4.三千五百平方公里以上│    以前一年十二│
│  │    者,增置員額四百五十│    月底統計數據│
│  │    人。                │    為準。      │
│  │(四)離島各縣警察局      │                │
│  │  1.未滿一百平方公里者,│                │
│  │    增置員額四十人。    │                │
│  │  2.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                │
│  │    增置員額一百五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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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直轄市警察局        │(一)交通為警察機│
│、│    每滿一萬輛者,增置員│    關主要業務,│
│車│    額十人。            │    車輛數常涉及│
│輛│(二)省轄市、縣警察局    │    所需警力,援│
│因│    每滿一萬輛者,增置員│    增列車輛數為│
│素│    額五人。            │    者考量因素。│
│  │(三)車輛總數未滿一萬輛者│(二)依據交通部交│
│  │    ,增置員額五人。    │    通統計月報,│
│  │                        │    以前一年十二│
│  │                        │    月底統計數據│
│  │                        │    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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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直轄市警察局        │(一)維護治安為警│
│、│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    察首要職責,│
│犯│    者,增置員額四百人。│    犯罪率之高低│
│罪│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    不僅為治安穩│
│率│    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一│    定與否之指標│
│因│    ,再增置員額二人。  │    ,亦涉及所需│
│素│(二)省轄市、縣 (不含金門│    警力,爰增列│
│  │    縣、連江縣) 警察局  │    犯罪率為考量│
│  │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    因素。      │
│  │    者,增置員額二百人。│(二)犯罪率之計算│
│  │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    為年度刑案發│
│  │    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一│    生數險年中人│
│  │    ,再增置員額一人。  │    口數。      │
│  │(二)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三)依據內政部警│
│  │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    政署警政統計│
│  │    者,增置員額五十人。│    月報,以前一│
│  │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    年十二月底統│
│  │    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二│    計據數為準。│
│  │    ,再增置員額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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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一、漁港安檢警力四、九一四人,前奉行政院核│
│  │    定在案,不列入計算。                  │
│  │二、請參酌轄區治安狀況及本參考基準,依法定│
│  │    程序自行辦理修編。                    │
│  │三、本參考基準先行試辦二年,並得隨時檢討修│
│  │    正。                                  │
│註│四、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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