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二、適用對象:
    (一)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
    (三)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
          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
    (四)縣(市)長。
    (五)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

三、申請事由:
    (一)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涉及國家
          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赴大陸地區
          :
          1.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2.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
            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3.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4.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5.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
            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二)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屬各級機關(
          構)人員及其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不得以前項
          第一款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三)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
          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四、申請程序:
    (一)現職人員應填具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
          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送所屬中央機關
          (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機關或其授權機關申請
          ;退離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
          ,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
          ,送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申請。
    (二)首次使用線上系統之機關(構)須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
          及團體憑證登入「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以下簡稱
          線上系統,網址:https://niapsa.immigration.gov.tw/)進
          行註冊。
    (三)機關(構)備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以網際
          網路至線上系統申請。
    (四)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及申請機關,申請機關亦可於
          線上系統下載列印許可或不予許可通知單。

五、應備文件:
    (一)行程表: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赴大陸地區起訖日期及活動主
          旨(詳細行程表於線上系統登錄或以夾帶附件方式上傳線上系
          統皆可)。
    (二)其他有助說明活動性質之文件(如邀請函)。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需附赴陸交流計畫:包含計畫之緣起、
          活動之目的、研討主題、主辦單位、參與活動之國家、組織、
          團體或成員、邀訪單位或邀請函、我方隨團人員、赴陸行程(
          其涉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定
          合作行為或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二所定締結聯盟等情形,或參
          訪對象為大陸地區縣市級以上黨務、軍事、行政機關之首長或
          副首長者,均應予以載明)、交流活動預期效益、交流活動經
          費來源或其年度出國預算資料等。

六、相關事項:
    (一)申請人具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五款身分,且不具第二點第二款至
          第四款身分之一者,申請機關(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二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二)申請人具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身分之一者,應於其進入大陸
          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申請人為金門、連江或澎湖縣縣長
          及服務於金門、連江或澎湖縣各機關之現職或退離職政務人員
          者,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三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
          請。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赴陸交流行程應透明化,申請案經審查
          會許可後,其赴陸計畫及行程,由內政部移民署公告於該署網
          站。
    (四)現職政務人員、涉密人員之申請案經審查會許可,申請機關於
          審酌行程後,應將可公告於內政部移民署網站者,填具赴陸行
          程表(如附表)函送該署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