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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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
(一)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
(三)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
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
(四)縣(市)長。
(五)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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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事由:
(一)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涉及國家
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赴大陸地區
:
1.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2.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
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3.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4.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5.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
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二)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屬各級機關(
構)人員及其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不得以前項
第一款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三)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
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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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現職人員應填具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
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送所屬中央機關
(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機關或其授權機關申請
;退離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
,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
,送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申請。
(二)首次使用線上系統之機關(構)須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
及團體憑證登入「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以下簡稱
線上系統,網址:https://niapsa.immigration.gov.tw/)進
行註冊。
(三)機關(構)備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以網際
網路至線上系統申請。
(四)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及申請機關,申請機關亦可於
線上系統下載列印許可或不予許可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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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備文件:
(一)行程表: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赴大陸地區起訖日期及活動主
旨(詳細行程表於線上系統登錄或以夾帶附件方式上傳線上系
統皆可)。
(二)其他有助說明活動性質之文件(如邀請函)。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需附赴陸交流計畫:包含計畫之緣起、
活動之目的、研討主題、主辦單位、參與活動之國家、組織、
團體或成員、邀訪單位或邀請函、我方隨團人員、赴陸行程(
其涉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定
合作行為或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二所定締結聯盟等情形,或參
訪對象為大陸地區縣市級以上黨務、軍事、行政機關之首長或
副首長者,均應予以載明)、交流活動預期效益、交流活動經
費來源或其年度出國預算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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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關事項:
(一)申請人具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五款身分,且不具第二點第二款至
第四款身分之一者,申請機關(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二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二)申請人具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身分之一者,應於其進入大陸
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申請人為金門、連江或澎湖縣縣長
及服務於金門、連江或澎湖縣各機關之現職或退離職政務人員
者,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三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
請。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赴陸交流行程應透明化,申請案經審查
會許可後,其赴陸計畫及行程,由內政部移民署公告於該署網
站。
(四)現職政務人員、涉密人員之申請案經審查會許可,申請機關於
審酌行程後,應將可公告於內政部移民署網站者,填具赴陸行
程表(如附表)函送該署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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