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規競選廣告物查處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三、廢棄物清理法。
四、建築法。
五、消防法。
六、行政執行法。
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九、廣告物管理辦法。
十、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貳、目的:
    有效處理第九任總統、副總統及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違規競選
    廣告物,以維護市容景觀、公共安全與交通秩序。

參、共識:
一、行政中立。
二、執法公正。
三、標準一致。
四、協調配合。
五、處理公平。

肆、執行規定:
一、競選活動前:((一)總統副總統為二月二十三日前(二)國民大會
    代表為三月十二日前)。
    以省(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對於違規競選廣告物統
    合警察、環保、工務等機關,各依主管權責,共同配合依有關法領處
    理。
二、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一)總統副總統為二月廿四日至三月廿
    三日(二)國民大會代表為三月十三日至三月廿三日)。
  (一)有關張貼宣傳品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
        ,除由選務機關分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及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處罰外,如有違反有關法令者,並依該
        法令規定處理。
  (二)有關懸掛或豎立之競選廣告物妨礎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者,由警
        察、環保、工務、消防、交通等單位,各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伍、處理要領:
一、主管機關對於違規競選廣告物之取締清除,分別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廢棄物清理法、建築法、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二、繫掛、釘定之違規廣告物,經地方政府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者,由環
    保單位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三、對於違反廣告物管理辦法之樹立競選廣告物,在拆除前先公告或函請
    各候選人或廣告物所有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依法執行拆除;
    依法拆除之樹立競選廣告物,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廣告物所有人於三日
    內領回,逾期不領,由主管機關逕行處理。
四、依法拆除時,務必澈底,過程力求合法、周延、完整。
五、候選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三
    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規定懸掛或豎立廣告物,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者由環保
    、警察、工務等單位各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對於環保、工務等單位依法執行拆除違規競選廣告物遭受阻礙時,警
    察機關應予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