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 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為維護公共安全、城鄉景觀、交通秩序,訂定本辦法。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 ,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