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員工因公務搭乘計程車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便利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員工處理公務、申請報支計程
    車費,並符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二項後段規定,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搭乘計程車,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現有公務車無法調派。
  (二)因勤務性質必要者。

三、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除因緊急事件外,需於搭乘計程車前,完成申請手續,未
        及於搭乘前申請者,應於事後補申請。
  (二)申請人應填寫本署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或以簽陳方式申請
        ,由單位主管核決。
  (三)多人公出(差)事由或地點相同時,請以共乘方式辦理,並填寫
        共乘人員姓名。
〔立法理由〕
簡化申請流程,授權由單位主管核決。

四、辦理核銷應填寫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記明時間、金額、車號之車資證明文件。
  (二)本署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正本,或奉准搭乘計程車之簽陳影
        本。

五、出差人員如已支領雜費者,不得再申請計程車費。

六、計程車費由申請人所屬單位之國內旅費額度內支應。

七、申請報支計程車費,如有虛報、偽報,經發現或檢舉,查證屬實者,
    應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