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員工因公務搭乘計程車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秘字第1080100697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及第3點附件,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消防署員工因公務搭乘計程車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係內政部消防署為便利員工處理公務,申請報支計程車費之規定。為使
申請流程更為簡便,爰修正本注意事項,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申請流程,授權由單位主管核決。(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二款)
二、內政部消防署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之事由欄位內加註「請詳述無
    法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理由」之說明文字,俾加速審核速度。(修正
    規定第三點附件)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除因緊急事件外,需於搭乘計程車前,完成申請手續,未
        及於搭乘前申請者,應於事後補申請。
  (二)申請人應填寫本署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或以簽陳方式申請
        ,由單位主管核決。
  (三)多人公出(差)事由或地點相同時,請以共乘方式辦理,並填寫
        共乘人員姓名。
〔立法理由〕
簡化申請流程,授權由單位主管核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