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訓練中心為有效運用民間捐款,提升
民間捐款運用效益,期以效率化、透明化之處理原則,發揮民間捐款
資源之最大效用,並落實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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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訓練中心於收受民間捐款時,應以本署名義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
人,捐款書應載明捐款人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之用途,製據統收後以
代收代付方式存入本署代收款及保管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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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及補助規定如下。但經敘明理由簽奉機關首長核准
者,得不受各款補助經費上限之限制:
(一)邀請國外教官來臺辦理學術交流、研討會議及防救災交流訓練
,每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稱)二十萬元,包括鐘點費、住宿
費及交通費等。
(二)邀請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出席與編輯防救災專業訓練教材及開
辦訓練班期,每案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包括出席費、交通費
等。
(三)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參與防救災訓練、交流,每人
補助經費最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以十萬元為限,包括生活費
、學費等;同一人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比賽,並進入前三名者,每人
補助經費最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以十萬元為限,每案團體補
助上限為三十萬元,包括生活費、報名費等;同一人同一年不
得重複申請。
(五)邀請國外防救災機關(構)防救災人員來臺交流學習,每案補
助以十萬元為限。
(六)消防同仁出國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榮獲前三名者,獎金以團體
第一名五萬元、第二名四萬元、第三名三萬元為限;個人第一
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四千元,第三名一萬八千元為限。
(七)國內外交流合作所需獎牌(狀)或配合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等
製作,每年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 為使消防同仁出國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榮獲佳績之獎金額度與內政部警政
署相關規定一致,爰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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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訓練中心動支運用民間捐款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捐款人指定之用途使用,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民間捐款
指定用途之必要,應先徵得捐款人書面同意。
(二)個案申請補助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民間捐款經費補助
申請表(如附件一),經本署訓練中心受理後,送本署每年簽
准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用
途、經費概算及預定達成目標,並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人指
定用途後,依行政程序簽會主計室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動支,並依程序檢據核實辦理核銷事宜,
流程圖如附件二。
(三)每年動支之民間捐款金額,不得超出前點各款規定。
(四)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同一事由獲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惟其他補
助未達本要點額度者,得就差額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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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符公開透明及充分揭露之原則,本署訓練中心每六個月應定期將民
間捐款之收支明細、經費運用情形等資訊公告於本署網站-資訊公開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項目辦理揭露,供大眾查閱。但捐款人要求不公
告特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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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訓練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民間捐款收支運用之辦理
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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