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及補助規定如下。但經敘明理由簽奉機關首長核准
者,得不受各款補助經費上限之限制:
(一)邀請國外教官來臺辦理學術交流、研討會議及防救災交流訓練
,每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稱)二十萬元,包括鐘點費、住宿
費及交通費等。
(二)邀請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出席與編輯防救災專業訓練教材及開
辦訓練班期,每案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包括出席費、交通費
等。
(三)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參與防救災訓練、交流,每人
補助經費最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以十萬元為限,包括生活費
、學費等;同一人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比賽,並進入前三名者,每人
補助經費最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以十萬元為限,每案團體補
助上限為三十萬元,包括生活費、報名費等;同一人同一年不
得重複申請。
(五)邀請國外防救災機關(構)防救災人員來臺交流學習,每案補
助以十萬元為限。
(六)消防同仁出國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榮獲前三名者,獎金以團體
第一名五萬元、第二名四萬元、第三名三萬元為限;個人第一
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四千元,第三名一萬八千元為限。
(七)國內外交流合作所需獎牌(狀)或配合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等
製作,每年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 為使消防同仁出國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榮獲佳績之獎金額度與內政部警政
署相關規定一致,爰修正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