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化重要科學園區消防量能及防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三一0一
    三三九四號函原則同意修正之「強化重要科學園區消防量能及防護中
    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重要科學園區周圍消防廳舍新建
    、整建及增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
          政府及苗栗縣政府。
    (二)執行機關: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新竹市消
          防局、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及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異地新建消防廳舍:臺中市后里分隊、臺南市第四大隊、南
            科分隊及特搜大隊、新竹縣寶山分隊及苗栗縣銅鑼分隊。
          2.原地整建或增建消防廳舍:新竹市埔頂分隊及苗栗縣頭份分
            隊。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自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七年地方辦理消
          防廳舍整建編列預算新臺幣(以下同稱)十一億三千零九十五
          萬六千元,其中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九億四千一百六十一萬二千
          元,按當年度地方政府財力分級補助,地方配合款一億八千九
          百三十四萬四千元,廳舍補助額度、各年度經費需求及各年度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之調整分配如附表,地方配合款
          如編列不足,則不予補助。

三、作業分工: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1.依每年預算數額、本計畫及本要點督導執行年度之預算補助
            額度及執行計畫管考期限。
          2.審核受補助機關所報工作計畫書(如附件一)、執行進度管
            制表(如附件二)、修正計畫或其他個案需求計畫。
    (二)受補助機關:
          1.依本計畫執行項目執行年度第一年為一百十三年者,於一百
            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向本部提報工
            作計畫書(如附件一)及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其
            餘補助項目於執行年度第一年之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報。
            本部審核前得視需要通知受補助機關簡報執行作業規劃,逾
            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應檢
            具佐證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2.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應納入各受補助機關年度預算,並依實
            際需求訂定執行先後順序予以妥適分配。
          3.指派計畫專責人員,並成立工作小組執行本計畫各項工作,
            工作小組成員之女性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俾利於廳舍設
            計時滿足平男、女及多元性別員工需求之現代化辦公廳舍。
            工作小組負責辦理工程發包、督工及經費核銷作業,並於計
            畫執行期間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績效評核工作。
          4.彙整辦理績效,年度成果報告應於執行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
            函報本部備查,應明確提報「增購或增改(修)建設備及設
            施」、「辦理工程項目」等績效指標之達成狀況,並檢附佐
            證資料。

四、前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工作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配合本計畫,應提列各年度預計辦理之工程期程及經費額度。
    (二)考量後續可能購置之特殊車輛、載重及空間,應妥善配套規劃
          建築空間運用,另針對廳舍原址整建或增建者,擬訂施工期間
          動線規劃等配套措施,避免影響出勤。
    (三)消防廳舍應符合下列事項:
          1.為落實性別主流化,應設置性別友善衛浴設備。
          2.因應節能減碳政策,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並設置充電樁。
          3.為強化廳舍安全衛生,應設置人員與裝備器材清潔之區域及
            設施,將工作區域與生活區域分開,住宿與生活起居區域設
            置一氧化碳偵測器,並設置快速鐵捲門或其他替代安全防護
            設備等。
          4.建築基地應依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施。
          5.建築設計應著重機能,以造型簡約、易於後續維護管理為設
            計理念。
          6.建築物之耐震係數應在一點五以上。
          7.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具有符合建築相關規範之防火時效,
            並妥善規劃防火區劃。
    (四)預計配合救災演練之十家廠商名單。
    (五)前四款事項如未能配合辦理,應敘明具體原因及替代方案,並
          經本部審查同意,始得不予辦理。

五、經費請撥:
    (一)請款:
          1.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
           (1)規劃設計款:完成規劃設計發包,請款規劃設計費全額。
           (2)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請款工程款百分之三十。
           (3)第二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三十,請款工程款百分
              之三十。
           (4)第三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六十,請款工程款百分
              之三十。
           (5)第四期補助款:工程完工後,檢附完工證明及結算資料,
              經本部審查後,請款餘額(按全案實際金額扣除已撥付數
              )。
          2.請款佐證資料:檢具辦理執行進度管制表、計畫書核定函、
            納入預算證明、歲出及歲入計畫提要表、相關合約書、請款
            明細表及相關證明資料,並以府函(第二層決行即可)函送
            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3.各年度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下列日期(皆以發文日期為準)
            函報本部:
           (1)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
              年十月三十一日。
           (2)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
              限至各該年度九月三十日。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
          證明、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三)如有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例繳還。
    (四)受補助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不得
          以代收代付辦理。

六、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每季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以
          府函第二層決行),分別於執行年度每季結束次月十日前函報
          本部備查。
    (二)受補助機關應納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
          工進度。
    (三)必要時,本部得就受補助機關陳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執行情形
          ,依相關業務督導計畫辦理現地訪視及成果評估。
    (四)本部為推動本計畫,得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及評量受
          補助機關執行績效,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對執行進度
          落後,無法於補助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
          對象、刪減補助經費或取消補助。

七、本計畫期間,得辦理獎懲事宜。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取消用餐時數四小時之規定後,補償值勤時數後,各分配二小
    時予加班及補休之時數內,爰修正第一頃。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