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三一0一
三三九四號函原則同意修正之「強化重要科學園區消防量能及防護中
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重要科學園區周圍消防廳舍新建
、整建及增建,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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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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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補助機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
政府及苗栗縣政府。
(二)執行機關: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新竹市消
防局、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及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異地新建消防廳舍:臺中市后里分隊、臺南市第四大隊、南
科分隊及特搜大隊、新竹縣寶山分隊及苗栗縣銅鑼分隊。
2.原地整建或增建消防廳舍:新竹市埔頂分隊及苗栗縣頭份分
隊。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自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七年地方辦理消
防廳舍整建編列預算新臺幣(以下同稱)十一億三千零九十五
萬六千元,其中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九億四千一百六十一萬二千
元,按當年度地方政府財力分級補助,地方配合款一億八千九
百三十四萬四千元,廳舍補助額度、各年度經費需求及各年度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之調整分配如附表,地方配合款
如編列不足,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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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分工: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1.依每年預算數額、本計畫及本要點督導執行年度之預算補助
額度及執行計畫管考期限。
2.審核受補助機關所報工作計畫書(如附件一)、執行進度管
制表(如附件二)、修正計畫或其他個案需求計畫。
(二)受補助機關:
1.依本計畫執行項目執行年度第一年為一百十三年者,於一百
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向本部提報工
作計畫書(如附件一)及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其
餘補助項目於執行年度第一年之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報。
本部審核前得視需要通知受補助機關簡報執行作業規劃,逾
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應檢
具佐證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2.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應納入各受補助機關年度預算,並依實
際需求訂定執行先後順序予以妥適分配。
3.指派計畫專責人員,並成立工作小組執行本計畫各項工作,
工作小組成員之女性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俾利於廳舍設
計時滿足平男、女及多元性別員工需求之現代化辦公廳舍。
工作小組負責辦理工程發包、督工及經費核銷作業,並於計
畫執行期間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績效評核工作。
4.彙整辦理績效,年度成果報告應於執行年度十二月三十日前
函報本部備查,應明確提報「增購或增改(修)建設備及設
施」、「辦理工程項目」等績效指標之達成狀況,並檢附佐
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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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工作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配合本計畫,應提列各年度預計辦理之工程期程及經費額度。
(二)考量後續可能購置之特殊車輛、載重及空間,應妥善配套規劃
建築空間運用,另針對廳舍原址整建或增建者,擬訂施工期間
動線規劃等配套措施,避免影響出勤。
(三)消防廳舍應符合下列事項:
1.為落實性別主流化,應設置性別友善衛浴設備。
2.因應節能減碳政策,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並設置充電樁。
3.為強化廳舍安全衛生,應設置人員與裝備器材清潔之區域及
設施,將工作區域與生活區域分開,住宿與生活起居區域設
置一氧化碳偵測器,並設置快速鐵捲門或其他替代安全防護
設備等。
4.建築基地應依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施。
5.建築設計應著重機能,以造型簡約、易於後續維護管理為設
計理念。
6.建築物之耐震係數應在一點五以上。
7.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具有符合建築相關規範之防火時效,
並妥善規劃防火區劃。
(四)預計配合救災演練之十家廠商名單。
(五)前四款事項如未能配合辦理,應敘明具體原因及替代方案,並
經本部審查同意,始得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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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請撥:
(一)請款:
1.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期程辦理請款:
(1)規劃設計款:完成規劃設計發包,請款規劃設計費全額。
(2)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請款工程款百分之三十。
(3)第二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三十,請款工程款百分
之三十。
(4)第三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六十,請款工程款百分
之三十。
(5)第四期補助款:工程完工後,檢附完工證明及結算資料,
經本部審查後,請款餘額(按全案實際金額扣除已撥付數
)。
2.請款佐證資料:檢具辦理執行進度管制表、計畫書核定函、
納入預算證明、歲出及歲入計畫提要表、相關合約書、請款
明細表及相關證明資料,並以府函(第二層決行即可)函送
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3.各年度請款佐證資料至遲於下列日期(皆以發文日期為準)
函報本部:
(1)一百十三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
年十月三十一日。
(2)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配賦補助款之消防廳舍,受理期
限至各該年度九月三十日。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
證明、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三)如有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例繳還。
(四)受補助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不得
以代收代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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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每季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以
府函第二層決行),分別於執行年度每季結束次月十日前函報
本部備查。
(二)受補助機關應納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
工進度。
(三)必要時,本部得就受補助機關陳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執行情形
,依相關業務督導計畫辦理現地訪視及成果評估。
(四)本部為推動本計畫,得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及評量受
補助機關執行績效,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對執行進度
落後,無法於補助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
對象、刪減補助經費或取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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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期間,得辦理獎懲事宜。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取消用餐時數四小時之規定後,補償值勤時數後,各分配二小
時予加班及補休之時數內,爰修正第一頃。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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